Wednesday 13 March 2013

在香港购奶粉遭罚的受害者可尝试起诉香港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基本法在香港属于宪法性质的上位法。香港作为一个法治地区,制定相关法律应该尊重公民权利,至少遵循法治程序,争取符合上位法

按这次限购令的规定,“规定除非获得许可证,禁止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境人士自用不得携带超过1.8公斤(通常为两罐)。同时规定了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的罚则。 ”以金额论,处罚严厉程度甚至超过了贩毒,动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那么,这就是一种刑事犯罪了。注意到被捕者中10人有8个(3月1日下午2点止数据)有很多是香港公民,居住(或短期居住)在大陆而已。以公权利的行使,将一种养育下一代婴儿的手段,确认为犯罪,藐视公民权利之一般,当为香港政府之奇耻大辱。

 至于本次限购令出台过程,笔者没有读到太多公开的报道,但《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采访香港官员田北辰时,明确陈述,奶粉不在港府储备物资名单中,但处罚措施则借用了走私储备物资的措施。按照此官员的原话,

现在政府这样拿出来我们批,一段时间之后没有税了可以取消掉的,也不会永远都是这样,可能有一天中国大陆的人民不需要买外国奶粉了,也可以取消。
限制出口的好处就是它随时可以取消,弄储备商品就不是一两个月有,很快就没有了。所以香港特区政府没有将它立为储备商品,这个政策一定不会是个很长期的政策。”

就是说, 这政策(我读到田先生的发言之后,不再清楚它具有法律的尊严,但既然能给人定罪,不算法律的话,很多人是没法理解的)是由香港政府想设立就设立,想取消就取消。

他又说,

“大陆人民的基本权利不是买便宜奶粉,而是应该买付了税之后的奶粉。”

如果是这样,让补税就完了吗,你给人定罪干什么?法律是让人向善的,不是让人亏待自己孩子的!

 综合这些信息,这个法律是个恶法,受害者完全可以尝试根据基本法起诉香港政府。如果不能胜诉?好吧,世上有很多事,只有去做才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