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8 May 2008

西藏律师可能面临年审问题

本文只是转载,并不代表本人验证过全部事实。但本人声明,如文中陈述属实,本人强烈支持律师们的目的,谴责相关部门,包括其领导周永康先生和相关职工。建议公民,人大,或政府成立调查组,调查相关部门以违法程序干涉司法。

甄岩 文章来源:维权网 更新时间:2008-5-6 21:46:20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71/200805/20080506214620_8575.html

中国大陆声明法援被捕藏民律师被暂缓年检注册

律师将起诉当局并质疑律师年检制度收费制度及律协产生程序违法

中国大陆"西藏事件"发生后有大批藏民被捕。随即,一批律师签名公开声明将依法为被捕 藏民提供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现在,这些签名的律师遭到大陆当局严厉打压:他们所 在的律师事务所被司法局/厅要求禁止接受藏民委托并接到警告将被暂缓年检注册;律师本 人有多人已被暂缓年检注册,签名但尚未参与年检的律师到时亦将被暂缓年检注册。本来 应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律师协会充当了此次打压行动的帮凶和具体执行者。

大陆律师年检制度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在一年一度的年检注册时,当局往往会对 坚持依法执业而不听其招呼的律师设置障碍,以所谓"参与敏感案件"等莫须有、非法的理 由暂缓年检注册或不予注册;并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平时的正常纳税之外,年检注册 时都被强迫缴纳一笔钱,叫"注册费"或"年检费",北京市每年的注册费为律师事务所10000 元/所,律师2500元/人。这是一笔巨额款项,但其使用完全不透明。

受到打压的律师表示,以前每当受到这样的非法对待时,都是口头表示以后减少或不再作 某些案件,有些甚至写书面保证;但这样委曲求全方式往往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也不符合 律师的身份。这一次,他们将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坚决的将司法局/厅或律协(司法 局/厅授权其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检的行政职责)起诉到法院!他们还将借此次 行动质疑和改变律师年检制度和收取注册费(即使当局现在把年检时强行收取的费用改称 为会费,但依然无法改变这一收费的非法性)的制度。

受打压律师还表示,本来应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律师协会充当了此次打压行动的帮凶 和具体执行者;分析其原因,是因为各级律师协会机构里的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理事 等组成人员不是广大律师选举产生的,这些人员是由各级司法局/厅委任或指派的,他们受 司法局/厅操控,完全不对广大律师负责;律师协会的真正权利不是掌握在会长和理事手中 ,而是掌握在律师协会秘书长手里;各级律师协会秘书长不是律师,他是由各级司法局/厅 委派自己的一个官员到律师协会充任,负责律协的日常管理事务,他往往同时兼任律师协 会共产党组织的书记。有鉴于此,要想各级律师协会真正代表广大律师维护广大律师的合 法权益,而不成为政府打压广大律师的工具,必须改变现行各个律师协会机构人员的产生 程序和方式,真正由广大律师选举产生!

受打压的律师说,政府官员以国家名义践踏法律危害无穷!大陆律师年检一般在每年的4 、5月份进行,5月底正常年检结束。如果在5月份受打压的律师年检不能顺利通过,一进 入6月,他们将立即展开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国家法律尊严!只有拿起法律武器 ,才能真正阻止政府官员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继续发生。

附:大陆律师签名欲为被捕藏民辩护并受到打压的过程

大陆律师签名欲为被捕藏民辩护并受到打压的过程

2008年三月中旬,发生了震惊中外的"西藏事件",中国国内媒体亦有大量藏民被捕的报道 。

4月2日,国际上有媒体报道,中国大陆有18名律师签名表示愿意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帮助 。全文如下:

我们愿意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国内有关报道,在藏区"3??14"事件中已经有数百人被抓捕。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希望 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来对待被捕藏民,杜绝刑讯逼供,尊重 司法独立,维护法律尊严。我们在此表达对相关案件的严重关注,并愿意为被捕藏民提供 法律帮助。

签名人(第一批18人,按姓氏拼音排列):

程海(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13601062745

郭艳(广东)13616060499

江天勇(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13001010856

黎雄兵(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13701221801

李敦勇(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13691223900

李苏滨(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13366121891

莫宏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136086545510379-65262535

刘亚军(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15910767097

彭剑(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13901322991

孙建国(江苏佳兰律师事务所)025-84463958

滕彪(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13241918519

唐荆陵(广东)13822163814

魏汝久(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13901098010

温海波(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13811778770

邬宏巍(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13381065773

张海(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0532-88010510

张鉴康(陕西)13384916864

张建国(北京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13031081660

联系邮箱:tibetlawyer@gmail.com

律师报名请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该报道在海内外引起一些反响。大陆当局高层震怒,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 记周永康为此做了批示。

司法部立即召开全国司法厅/局长电视工作会议,传达周的指示精神,安排阻止被捕藏民家 属委托签名律师,整顿签名律师所在律所,打压签名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亦召开相应会议 ,安排部署处理"律师西藏签名"问题。

4月6日、7日,全国各司法厅/局又召开下属司法局工作会部署严肃处理签名事件,坚决阻 止律师赴藏,严厉处理签名律师,暂缓签名律师2008年度年检注册。

北京市司法局4月6日或7日召开下属区县司法局长紧急工作会,对此问题的处理"下了死命 令"。签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司法局找谈话,警告律师事务所在即将到来的4、5 月份年检工作中将被暂缓年检注册,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藏民委托,摸清律师事务所签名 律师签名的过程及想法的详细情况并上报。

4月7日,签名律师被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司法局找谈话,并被要求写出详细情况汇报,警告 不得接受藏民委托;同时,有签名律师被国保找谈话,警告不得接受藏民委托。律师表示 藏民委托律师及律师接受委托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4月7日,国际媒体有签名律师受到警告的报道,也再次出现了律师签名的报道,并且签名 律师增加到21名。新签名律师包括:

康建灿(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静林(北京国仁律师事务所)13693283418

刘 巍(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13718188539

4月8-10日,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分别召集辖区律师事务所负 责人开会,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共产党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也派负责人参 加,司法局负责人及律师协会负责人表示:对参与签名律师这次决不手软,签名律师所在 律师事务所要吸取教训、严肃整顿。其中,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律师声称要发挥智 慧砸签名律师的饭碗,具体如下: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语出惊人要发挥智慧砸签名律师饭碗

4月10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在蟹岛恋歌房召开形势通气会,海淀辖区内各律师事 务所的400多名主任及党支部书记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律师发言语出 惊人:

"3月14日发生的西藏事件,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北京的极个别律师跳了出来,说是要为打 砸烧抢分子提供法律帮助,还在网络上将该声明公开,造成了非常恶劣影响,达赖集团立 即响应表示感谢。

"这些极少数律师,认为时机来了,就跳将出来发表此声明。作为律师,北京律师,他们 为何不为受害人、遇害的武警战士提供法律帮助,他们的政治觉悟哪儿去了!!!

"北京律师已经是名牌,这几年发展得很好。但05、06年出了个高智晟,一只苍蝇,坏了 一锅好汤啊!!!

"我们海淀律师、北京律师,能不能发扬智慧,想个办法,谁砸我们的牌子,我们就砸他 的饭碗哪?!!!"

4月上旬开始至今,陆续有签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到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通知:"贵 所律师涉及敏感案件代理,故贵所暂缓年检注册。联系人:冯新泉,联系电话:(8610)58575631"" 贵所某某律师暂缓注册"

4月上旬开始,即有多个人权机构对大陆当局打压签名愿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表示关注及谴责。但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的关注显然还不够。

2008年5月6日

唐荆陵 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赎回选票行动第16人--发起人兼义工

Thursday 1 May 2008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周义澄

原贴地址,http://minzhuzhongguo.org/mz_magazine/143issue/143jz1.htm

言论封锁有这么多故事我都不知道,中国社会各阶层和团体的割裂,真是现在才能看到一点皮毛。言论封锁,其害无穷

  翻开二零零五年二月号《前哨》杂志,记者 罗冰关于胡锦涛策划摧毁“上海帮”的文章映入眼帘。此文最后一段文字紧紧揪住了我的心:“ 上海‘海归’冯正虎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版了电子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二零零一年版》,结果被上海新闻出 版局指为非法出版而被捕,后来被上海法院判处三年徒刑。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冯刑满出狱,开始漫长的抗争,将上海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冯正 虎”!“三年牢狱”!因为多年失却联络,我对昔日好朋友的如此遭遇竟然一无所知。庆幸的 是,电话线的另一端传来了熟悉而略带沧 桑的声音——冯正虎再次东渡日本,几经转折,得到了我现在的电话号码。他那平静的语音叙述着不平静的故事,我却 难以压抑胸中的愤懑。我决定将这桩新世纪中国出版自由的又一冤案告诉更多的人。为了我当年的优秀学生——八十年 代初冯正虎在上海复旦大学管理学系读硕士研究生时候,他修过我的科学哲学课;为了当年开创性的事业伙伴和领导人—& mdash;冯正虎在创建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和中国企 业发展研究所时,邀我参与其事,担任过研究会、所的理事;也为了在中国大地上因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而遭受苦难的所有当代精英。

十五天的变迁— —从受市长表扬到被抄家入狱 

二零零零年十月下旬,“上海第二届国际工业博览会—& mdash;高新技术成果展”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召开,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题写了会名,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 出席了开幕式。这次“工博会”首次开设了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创业区,邀请十二家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免费参展,其中 包括从日本留学回国不久的冯正虎创办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六位留学归国人员代表之一,冯正虎还应邀出席“工博会 ”的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回国创业的情况及天伦公司的产品——新开发的电子出版物,中 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二零零一年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二零零一年版)》。当时日本的一些报刊上海所有电视台均在显著地位报道了冯正虎的成果。

 “工博会”结束后才 十五天,二 零零零年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几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工作 人员冲进了天伦公司,搜查了公司办公室的各个角落,扣押了所有中文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二零零一年版)》电子书以及公司财务账册、公章、文件、 计算机;将冯正虎及三名公司职员一起押至上海市公安局传讯,之后又以“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的罪名将冯刑事拘 留,押至上海市看守所;同时对冯正虎的居家大肆查抄。

被称为“非法经营 ”的电子工具书究竟是什么内容,值得公安局如此大动干戈?冯正虎担 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八年九月,是经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科委批准的高科技公司,坐落在五角 场高科技园区,一九九九年三月开始营业。二零零零年,该公司先后组织了三十名留日学者、专家及 复旦大学师生,花了近七个月时间,投入四十多万人民币,利用国际上最先进的电子工具书制作软件与技术制成了这两本电子工具书,分别由同济大学出版社、日中展望出版社正式出版,并委托 专业公司刻录光盘。电子书介绍了一万二千八百多家中国日资企业;四千三百多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一千多家日本企事业单位驻中国各地的代表机构;一 千多家与日本相关的中国企业以及上海日资企业的典范;还有上海的主要产业和上海市及其所属十九个区县发展成就与对外开放的介绍;书中还包括对中国日资企业 及其相关的中日两国企业进行地区、行业分布的研究。

很明显,这是一个科研成果的商业产品,其 内容即使从中国官方发展经济及对日交流的立场上来看,也是有益无害的。所以时任上海市市长的徐匡迪的办公室曾经代表市长对天伦公司发电祝贺,而分管浦东新 区的周禹鹏副市长则特意请浦东新区外事办公室在十月中旬给天伦公司寄来称赞信,祝贺公司的电子书顺利出版。

正当书生气十足的冯正虎以为公安局此举可 能是“阴差阳错”,等待他们“有错必纠”的时候,势力强大的上海市公 检法的加快了迫害的步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宣布正式逮捕冯正虎,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天伦公司、冯正虎& ldquo;非 法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不过没有按公开审理要求进行庭审,除了被告人的妻子、妹妹、哥哥参加外,其它亲友均未被允许参加旁听;被告人的辩护律 师当即就此提出意见,未被法庭采纳。被告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证据认为天伦公司制作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不构成犯罪,提请法院宣告被告人冯正虎无罪。二零零一 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一审宣判庭,宣告判处被告单位天伦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被告不服判决,于二零零一年六月十 二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合议庭没有开庭审理此案,于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九月十一日,冯正虎被转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

被告的辩护律师为冯正虎作了无罪辩护。因 为,第一,从内容来说,天伦公司的电子书合法,既非反动,又不黄色,也无国家机密;第二,从出版手续来看,电子书交给合法的出版机构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 拥有正式的书号;第三,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 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情节严重”。依照现有法规的司法解释,要“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 五万元以上的”,才算“情节严重”。实际上到公安局查抄时为止,天伦公司共向政府机 关、企业赠送电子书的光盘六百余张,售出二百二十六张,才回收投资七万八千元,经 营所得是负数。二百二十六张的经营额是七万八千元,即便全部算作“非法”,也远在三 十万元以下。

    在上海司法部门 某些人的操弄下,一桩新的冤案产生了;又一个中国公民、知识分子仅仅因为试图享受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而蒙受了牢狱之灾。 

红头文件统治下的中国& mdash;—法制不知道到哪里去了 

虽然长期以来在非民主体制下,当权者对小 老百姓常常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但是在今天的中国,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总得有个理由。当我们仔细阅读 上海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的时候,就会发现许多模糊之词。检察院指控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非 法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法院判决被告“违反国家规 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请注意,第一,“非法出版 ”变成了“非法经营”, 如果是“非法出版 ”,理应追究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第二,“违反国家规定 ”均语焉不详。直到上海高级法院的二审的裁定书才比较清楚地指明,天伦公司的“违反国家规定& rdquo;,是“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 这就是定罪的主要依据。这个“出版管理部门”是何方神圣?就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公民的出版自由,是庄严的中国宪法赋予的 权利;即使对照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冯正虎和天伦公司也没有违反;不过,作为地方政 府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一纸公文他们确实没有遵守,于是,他们就成了罪犯。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在当代中国,写在《宪法》上的公民的 “出版自由”往往是空洞的,各级行政部门对出版自由的限制常常是实在的。比如国际书号(ISBN),在现代世界各国祇是为了便于图书管理而采用的一个方式,公民、出版商可以用一般商业行为取 得,在中国则变成了限制出版自由的一个手段,书号由官方垄断,拿不到书号就是“非法出版”;比如出版社,在现代 世界各国祇是一般的商业企业,在中国则要官方批准才能成立。即便如此,冯正虎的电子书还是具备了这些要件:同济大学出版社— —官方批准的出版社;书号也已经具有。

问题出在冯正虎这类知法守法的读书人忽略了中国的法外之法:多如牛毛的红头文 件。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同济大学出版社按照规定发文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出版申请,说明天 伦公司的电子书“经审查和检测符合出版要求”,要求新闻出版局开具光盘的& ldquo;复制委托书”。直到申请后的四十六天,即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才发传真给同济大学出版社,称“经研究,你社所报材料不符合 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定,请撤选。”这个红头文件并未阐述天伦公司的出版物不符合国家哪些规定,违反了国家哪条法 律。在今日之中国,并没有一个正式的法律规定出版物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政府的新闻出版局批准。至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到的“名 录性质”的出版物,根据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九九七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也不是实行审 批制,而是实行备案制。因此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反而与国务院文件相抵触。可是,就是这个剥公民合法著作权利,直接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 权的红头文件,却成了上海检察院、法院控告、判决的主要依据。

在上海市检察院和法院某些人眼里,宪法可以放在一边,甚至国务院的文件也可以 放在一边,唯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规定是非遵守不可的。在中国,红头文件满天飞,这些不同级别的红头文件,甚至没有成为文件的某一级领导人一次讲话,一通 电话,一张批条,都可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事实已经很情楚了,造成这一新冤案的根源就在于上海司法当局以行政机关的 “红头文件”凌驾于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真是何其荒唐!

在这里不得不提到的一个更为荒唐的事实 是,当冯正虎坐满三年牢狱出来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时候,作为被告的新闻出版局才说明了当时作出“撤选”批复 的理由是“同济大学出版社报送的材料中没有书稿和电子出版物样片”。且不说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出版社向上海新闻出版局申请时候不 必报送样片;即使实在需要,出版局的官员们只要一个电话,这些要求就能得到满足。为此,冯正虎的律师杨绍刚十分愤怒地责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批文中为什么不说明这一如此简单的理 由?这些官员不愿意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却宁愿让天伦公司四十三万投资付之东流,让几十名专家苦心经营七个月的电子出版物毁于一旦,更让冯正虎在监狱 中苦度了三年光阴!人们不需要多少智能就能判断,这些被称为“公仆”的官员缺乏起码的工作责任性,缺乏基本的人 类良心,他们有错,甚至有罪。而天伦公司和冯正虎无罪——他们的“错误& rdquo;最多是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面处理的& ldquo;违章操作”而已。 

秋后算账— —“六四”事件的滞后效应 

当人们以一 般思维方式无法解释这件冤案的发生时,自然会从其它途径来寻找真正的答案。熟知中国当代司法黑暗的朋友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冯正虎有前科,而且是在一九八九年中国民主运动中的前科;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历来明察秋毫,赏 罚分明。

在这里,需 要略微介绍一下这个冤案的主角冯正虎的个人生涯。

冯正虎一九 八零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一九八六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研究生期间他读书认真,又热衷于社会活 动,曾经被评为三好学生,担任过任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副主席,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在与他多年的交往中我发现,冯正虎没有政治野心,却极 具管理才能——就读复旦大学管理系如鱼得水。冯正虎在研究生期间便主持筹建“上海市研究生经济 与发展开发中心”,担任理事长一 九八六年十一月,该中心在上海主办了首届中青年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近百名中青年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云集一堂。会后,冯正虎与伙伴们四处奔波,在国家 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上海市某些党政领导人以及一批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的支持下,经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批准,于一九八七年二月成立了& ldquo;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上海中青年企业发展研究会”——次年改名为& ldquo;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一九八九年又改名为“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 rdquo;,冯正虎一直担任研究会会长。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是一个民办的独立的社 会团体,它不是政府机构,也不同于大学、研究所等事业单位或“科协”、“社联& rdquo;等半官方的“人民团体”。它不受官方支配,没有党组织;不享有国家行政拨款和人员编制,独立管理。 这是中国民间社会的一个细胞,是未来民主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冯正虎的运营下,研究会与一些官方人士有着较紧密的个人联系,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同情。原 国家经委副主任、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长袁宝华担任了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的名誉会长。在顾问名单中还有原上海市市长江泽民、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总干事马洪、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主任汪道涵、上海市副市长黄菊、上海市科协副主席刘吉等人。袁宝华、汪道涵、刘吉都对研究会有过实际的支持。我曾 经提醒过冯正虎,可以与好官交私人朋友,但不要让研究会与官方走得太近,笑 着让我放心。实际上冯正虎的分寸拿捏得还是很好的。我也赞成他的一个思路:让具有开放心态的官员参与企业研究,对他们管理政府也有帮助。

继首届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后,研究会于一 九八七、八八、八九年每年主办一次大型研讨会。连续四届研讨会网罗了政府机构、传播媒体、大学、经济管理研究中心和大中型企业参与,讨论中国企业发展的重 大问题,包括中国企业发展模式由行政性生产单位向市场主体的演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益、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疲软问题。研究会还同联邦德国爱伯特基金会、上海计 委研究所、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共同举办了“国有工业企业资金管理”和“企业内部效益 ”的国际研讨会。每年研讨会的论文、报告分别发表在《世界经济 报道》、《改革》、《世界经济文汇》等报刊杂志及大学学报上。研究会主持编辑《中国企业发展年度综合分析报告》及《上海工业企业发展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为企业家、官员们提供了对全国、全市企业形势、发展走向及主要症结的宏观分析。研究会编辑的《中国企业发展论坛》为企业家、理论家提供了专业言论园地。研 究会编辑出版了百万字的《中国企业发展年鉴》中英文版,成为第一部系统介绍中国企业发展的大型工具书。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与展望出版社还合作编 辑出版了《中国企业发展丛书》。第一辑于一九八八年发行,其中包括《股份制& mdash;—中国企业改革的希望》、《企业文化——社会、价值、英雄、仪式》、《危机管 理》、《推销艺术》等。这是冯正虎争取出版自由的最初步伐,在那开放的年代,可以说基本上获得了成功。十多年后为他带来牢狱之灾的《上海日资企业要 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也正是他早期出版活动的一个顺理成章的延伸。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 会”的骨干,除开一些企业家和官员外,大多是上海几所大学的经济系、管理系毕业的研究生,也有少数原先攻读物理、数学,乃至从事历 史、哲学研究的,其中硕士学位获得者居多。他们务实肯干,潜心于企业发展的研究,对于出头露面的政治活动幷无兴趣。在以往“清除精神 污染”或“反对自由化运动”中,绝大多数人未曾“失足& rdquo;。冯正虎邀我这个哲学博士加入理事会,我也认真参与其事,严守本分;我们曾为师生,情同兄弟。同为研究会理事的《世界经济报道》副总编辑朱杏 清,在研究会里也一直以中国企业发展为主要话题,从无出格的政治言论。但是,研究会的主要成员们又是一群时刻关注祖国和民族前途的真诚学者,具有知识分子 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所以,在一九八九年的政治大风波中,他们也理所当然地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研究会秘书处假上 海伯乐科宛召开了例行的信息发布会,请《世界经济导报》记者“纯客观”地介绍上海的热点新闻& mdash;—《世界经济导报》停刊事件。近四十名研究会理事出席了该信息发布会。《世界经济导报》是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诸多业务活 动的支持者,但两者之间幷无任何组织上的联络。五月二十二日,研究会所属& ldquo;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收到了“上海市中共党员致中共中央的公开信”,研究所成 员对信中一些观点有同感,认为李鹏总理发布的戒严令是错误的决策。当时大家不清楚北京的真实情况,担心戒严之后军队进城可能会引起冲突,造成流血和经济损 失。基于善良的忧虑,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发表了“致厂长(经理)们的公开信”,呼吁厂长经理们为了挽救党、挽救 共和国、挽救社会主义,要坚决而有效地抵制错误决策,督促政府保持理智与克制,用和平、民主、法治的方式处理目前事件,争取市民、学生与政府的谅解与团 结,决不允许发生镇压学生和群众的流血事件。《公开信》还呼吁全国厂长经理们冷静、理智地协助地方政府克服危机,正确引导工人对学生的声援活动,保证生产 健康发展。《公开信》要求厂长经理们通过正当渠道,向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不赞成戒严的民意。该信通过邮寄发往与企业发展研究所有联系的全国六百 家企业。五月二十五日香港《文汇报》刊登了该公开信的摘要。

随着局势的发展,五月二十七日召开的研究 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公开信》问题作出决定,正式发出文件,认为《公开信》有严重错误,要求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全体成员“认真学习李 鹏、杨尚昆讲话”。六月十七日,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发出关于《公开信》的《写作过程和认识汇报》,《公开信》的起草者,中国企业发展 研究所长冯正虎承担了全部责任,引咎辞 职。研究会同意冯的辞职幷于一九九○年一月停办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

一九八九年此时我正在前苏联基辅大学作访 问学者,无幸参与上述诸事。用一般公众的眼光来看,冯正虎主持的研究会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实在是相当守法、理智和“识时务 ”的;最后一刻良心用苦的自我保护措施,为的也是免使研究会遭受政治冲击。也许正因为这样,也许此时当局重点整肃的对象太多而顾不过 来,在“六四”天安门流血事件以后,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艰难地维持着而没有马上被清算,这年年底还成功举办了第四届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在全国万马齐暗的恐怖时期仍然发出 改革的呼叫。在研讨会的开幕词中,承担了“公开信”全部责任但拒不认错的冯正虎坚定地声称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会中 断,也不可能中断。开会期间正值罗马尼亚共产党覆亡事件发生,冯正虎不合时宜的发言与这次全国性研讨会惊动了当时的领导层,在 上海市的内部会议上,某些领导人严厉地点了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和冯正虎的名,当 局立即对冯正虎与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采取了强硬措施,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最终还是没有逃脱被解散的命运。冯正虎受到了近两年的 审查,被停止财经大学讲师之职,取消党员预备期资格,受到行政记大 过的处罚。

一九九一年四月,这位在& ldquo;出国潮”中从不打算出国,只想留在国内做一番事业的人,带着一腔热血和种种未了的设想,东渡日本,在一桥大学研修经济政策。其间还担任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的外国人特别研究员,日 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中国部部长。此年七月,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重建委员会于东京成立。壮志未酬的冯正虎与我多次通信联络,讨论 重建建计划,加上了“联络海外华人、中国留学生和关心中华民族发展的国际友人,支持和帮助中国的改革开放与企业发展& rdquo;,“研究中国企业与日本、美国、德国为中心的三大经济圈的企业合作模式,促进中国参与世界经济的合作& rdquo;的内容。

正当这个开创者和爱国者试图按新的思路重 建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的时候,他还是经不起“南巡”讲话和重新性点燃的改革火炬的诱惑,于一九九三年回到中国他考过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博士生,据说成 绩合格,因有“前科”被刷下。一些大学、研究机关亦有意聘请他,但均因八九年的“事故 ”无法成功。无奈之中他祇好又回日本当他另辟蹊径,在一九九八年与其它留日同学创办了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而且刚 有起色之时,迟了好几个秋天的清算用意想不到的方式降临到了他的头上。 

大墙后面的黑暗— —冯正虎从来不愿意说这些 

三年监狱生活如何?冯正虎从来不谈。他在 给我的信中说,他之所以这样做,是“不希望把公众的视力引向政治报复、个人报复、狱警残暴等政治迫害这个老问题,却使关系到所有公民 的出版自由与司法审判公正这些大问题被 忽视了,而这些大问题的评论有助于公民的维权运动。”冯正虎在上海市看守所的铁笼中席地盘坐,伏在腿上写成的长文中也说:& ldquo;如果我的坐牢能使社会唤醒,我的建议被政府采纳,促使中国、上海更加文明、民主,我的坐牢也就有意义。”在写给当年同为 研究生的朋友、也曾经是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原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的信中他也说:“但愿我的坐牢心得对你这位立法者、共和国大法 官的工作有参考的价值。”我万分尊重冯正虎的高尚人格,但实在不赞成这些豪言壮语。在中国,不再需要哪怕一桩新的冤案来唤醒这个社 会,需要的是这个社会阻止出现任何一件新的冤案。

我从二零零三年元旦冯正虎写给上海市提篮 桥监狱监狱长乔利国的信中看到了这个大墙后面的黑暗。

从进入监狱的第一天起,冯正虎给自己定下 的坐牢的行为准则是:“不服判决,依法申诉;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多行善事,以德化怨。”监狱对他的回答则是歧 视与体罚。

冯正虎所处的监区一百多名服刑人员中百分 之九十是盗窃犯、暴力犯,像他这样只有三年刑期,又属法人犯罪的服刑人员祇有一个。但是因为冯不“认罪服法”, 所以受到特殊的歧视,自始至终D级待遇的服刑人员。所谓“D级”是最低一级的待遇。监狱的犯人分A、B、C、D四级管理,每个犯人必须佩戴有等级标志的胸卡。D级犯人 所受监管最严、待遇最差。一般刚入狱的犯人均是D级,后来根据表现升降级别。“表现不好”与& ldquo;不认罪”的犯人总被归入D级。进入提蓝桥监狱后,冯正虎一直被分配在劳役最重、时间最长的生 产小组。每天清晨六点一直干到晚上八点半,有时到晚上十一点多,休息日也经常加班。二零零二年,冯正虎三个月内接连二次被“严管 ”体罚。第一次是八月十四日,冯正虎因全身患寻麻疹(由监狱医生确诊)没有去车间。分监区长沈言荣命令他去车间劳动。因为不服从指 挥,冯被关进监区的严管室,一关就是十六天。当时他很天真,还想带一本书在禁闭室一边反省一边研读。哪知道这个“严管& rdquo;是早上五点半至晚上九点半端坐在八公分宽的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饭、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离开;每天三餐白饭加酱菜— —监狱方面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服刑人员最低营养标准。第二次是十一月七日,冯正虎暂时无劳役任务,在餐厅里写信,突然被召进队长办公 室。尽管小组组长证实冯的确没有劳役任务,中共第六监区支部书 记杨昌元还是将冯正虎送进了严管室关了三十九天。而根据《提蓝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实施细则》,第一次就算冯正虎“不服从命令 ”,祇要扣一分或二分即可;第二次就算“违纪错误”,也是扣一分以下。

五十多天的体罚对冯正虎身体的摧残是:坐 骨神经、腰椎、颈椎以及胃肠受到明显伤害。由于餐餐酱菜,没有油水,冯正虎四、五天大便不通。在体罚的第三十天肚子突然受寒,大便时胃肠痉挛,痛得死去活 来,大便一结束,冯正虎眼前一片漆黑,昏倒在地。看到这里,我的心感到阵阵紧缩。

这是狱中家信。当我看到冯正虎为自己被抓 走的那天晚上不能去参加学校召开的家长会而向儿子表示抱歉时,我的心再度阵阵紧缩。

冯正虎对当年迫害他的人十分大度,而我却 指名道姓地把这些事实公布于众。我祇是想说明一个简单而又简单的道理: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都必须停止;任何侵犯人权的责任者都必须被追究;在任何岗位上侵 犯过他人人权的人都要反省、忏悔、道歉。 

官司远远没有完结— —且看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下文如何 

冯正虎从来没有服从过法院的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冯正虎陆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结果要么石沉大海,要 么被违反司法程序地将申诉转给原审法院。

在狱中,冯正虎先后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滕一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萧扬写过申诉信。他也托 人将申诉状转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他的胞兄,旅居日本的冯正宝还给国家主席江泽民写信求救。

出狱之后冯正虎出狱后继申诉,向上海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 诉讼状,也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违宪行为告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捍卫公民的宪法权利。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 利的行政诉讼案于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受理,幷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四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上午十时二十分左右李平法官当庭宣布口头判决,冯正虎败诉。扣除休庭二十分钟,一审庭审在一个小时内高效结束。鉴于一审的判决有悖于司法公正,冯正虎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冯正虎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开庭审理,开庭之前冯接到法官的电话通知,被告上海新闻出版局要求延期开庭,理由是被告代理人出差没有回来。时隔一月,法官通知冯 正虎去法院谈话,谈话后三天邮寄一份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给冯。裁定书的内容是第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第二,驳回冯的诉讼;第三,退回冯的两次诉讼费。 如果说卢湾区法院的一审是草草走过场的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简直就像一出闹剧,法院否定了原审法 院判决,但是又剥夺了原告冯正虎的诉权;法院省去了公开庭审,连做做样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法官在裁定书中以冯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剥夺冯的诉权。其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所以冯正虎的起诉根本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于是,冯正虎在二零零五年十七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 定书请求对本案再审。二零零五日,冯正虎也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请求上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案,督促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的再审,以示司法公正。

冯正虎为什么要屡败屡诉?他在一封信中 说:民告官的结果是令人悲哀的,很少有胜诉; 但它的过程是令人鼓舞的,把违宪违法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官僚押到被告席上,让他们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受到审判与谴责。”

“在互联网时代,法 官已没有能力可以向公众隐瞒任何一场司法审判,公民已有能力向不信任的法院索回最终的审判权。法官可以用一张判决书把无罪的人送进大牢,抵赖受到侵害的当 事人的经济赔偿,但是他们也被钉在违法的耻辱柱上,不仅仅受到良心的拷打,还感 受到不知何时来到的司法追究的恐惧。”

时代毕竟在进步。在中国大地上,正义的力 量从来没有放弃与邪恶的较量。今年月上 海市人代和政协的两会上,就有代表以冯正虎案质询上海法院。 三月十四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通知冯 正虎,巳受理对该案复查。

还值得一提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圆》杂志发表了记者的署名文章“以宪法的民义出招”,详细介绍了冯正虎一案 的来龙去脉。文章责问道:“冯正虎何许人也?天伦公司因何遭此劫难? 上海市的执法机关因何为这226张光盘出此重拳?同济大学出版社和光盘生产厂家为什么 安然无恙?案中至今还有许多难解之谜。”文章提出:“人们需要思考的是:此案应该不应该发生? 它是否是能够避免的?”“冯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许会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而进入历史,在中国社会走向自由、民主和 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留下一个纪录。”

为了社会公正,为了司法公正,为了中国公 民出版自由的基本的人权得到保障,冯正虎将无所畏惧地将这场官司打到底。上海法院是否有勇气依法纠错,给冯正虎一 个迟到的公正,我们拭目以待。

我想以一个好消息结束读来使人压抑的本 文:冯正虎的新着《中国日系企业要览(二零零五年版)》日文版不久前在日本发行,受到日本读者的高度关注和踊跃订购。

(周义澄,原上海复旦大学教师。笔名亚 衣,新著《流亡者访谈录》作者。)

袁伟静诉边检案拟5月5日开庭 袁赴京受阻纪实/RFA张敏

考虑到墙内的网友不方便,所以把文章的内容贴出来。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8/05/200805010055.shtml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5月01日 来稿)     (自由 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节目主持人张敏采访报道2008,04,30)
    
     山东狱中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起诉北京边防总站去年非法阻止她出境并扣压她护照一案,今年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现定于5月5日 开庭。 (博讯 boxun.com)

    
     4月30日早晨九点,袁伟静带着两岁多的女儿动身走出家门,依法前往北京,准备参加开庭。陈光诚的母亲和大哥送她们,袁伟静在公共汽车站被拦截。
    
    
    
    * 4月30日一早袁伟静开始力争赴京出庭*
    
     (现场录音)
    
    袁对监控者说:“哪里都不让去,这是什么道理? 往常不让去,今天也得让去。
    
    今天是我一个案子开庭的事,我必须得去,开庭你要是拦我的话,你又没 什么理由,又没什么依据,再这样做就是严重违法了。你不叫俺去看光诚,又不叫俺走娘家,现在开庭的事你不能拦。”
    
     (车来声)袁对监控者说:“反正传票也给你看了,你不能拦我了啊。”
    
     监控者:“不叫你上。”
    
     袁:“那你今天就违法了!我是原告,我得去!你这不叫车停行吗?”
    
     监控者:“打电话说了,不叫你去。”
    
     袁伟静对记者说:“我向看守我的人出示法院传票的时候,他们根本不敢看,甚至只是用眼睛斜了一下。我听他打电话请示说,他看到的是北 京的传票”。
    
    
    
    *律师预先帮助*
    
     袁伟静在动身前一天得到开庭通知,当天晚上说:“上午十点多,我的律师丁锡奎给我打电话,说法院通知律师我的边检案子,5月5日下午 两点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我告诉律师,我现在情况仍然非常糟糕,24小时被严密跟踪监视着。因为我是当事人,我一定要出庭。律师也要求法院给我传票,我 已经拿到复印件。律师要求我提前去北京,如果受到拦阻,希望我给法官打电话,告知我受拦阻的情况。”
    
    
    
    *陈光诚和陈光诚案简介*
    
    陈光诚2005年揭露临沂地区在计划生育中使用暴力,为农民提供法律 帮助。 当年入选香港《亚洲周刊》“风云人物”,2006年入选美国《时代》周刊“世界最有影响力 一百人”。去年1月,在律师被殴打、证人被绑架不能出庭的情况下,陈光诚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 序罪”判刑四年零三个月,现在临沂监狱服刑。
    
    
    
    *袁伟静起诉边检事由*
    
     陈光诚2007年获素有“亚洲诺贝尔奖”之称的“麦格塞塞奖”。 2007 年8月24日,袁伟静动身前往菲律宾代狱中丈夫领取该奖,在北京机场边防站被阻止出境、扣压护照,后被绑架回山东。
    
    袁伟静讲述当时经过:“边检检查时说,接到有关 方面通知,我的护照因遗失而作废。我当时明确告诉他,我的护照没有遗失。但是他们还是扣了我的护照。我一再要求他们告诉我‘有关方面 的通知’具体是什么,他们没有给我。
    
    然后在机场人员指引下,把我带到地下室,我被。。。应该是山东省公安 厅的和沂南县双堠镇政府人员绑架回家。”
    
     袁伟静就出境受阻、护照被扣一事,向北京市边防总站提起行政诉讼。她说:“我告的是他们扣我护照的行政行为违法,我要求判定北京市边 防总站扣我护照这种行政行为违法,归还我护照,让我有出国自由。”
    
    
    
    *袁伟静的处境*
    
    从2005年8月以来,袁伟静一直处于不同形式的监控之中。近几个月 来,她被每班七人看守,软禁在家里。家中有七十多岁的婆婆和两岁多的女儿。袁伟静欲探视狱中陈光诚,已经连续七个月被监控者在公共汽车站拦截,未能成行。
    
    
    
    4月30日上午9点多
    
    
    
     要去北京出庭的诉讼原告袁伟静出家门不久,被监控者拦截。9点17分,她打电话向沂南110报警(现场报警录音片断)。
    
     记者:“现在有几个人(监控者)?”
    
    袁:“六个人。一辆摩托车。& rdquo;
    
     袁伟静给北京的莫少平律师打电话后,请来送行的陈光诚的大哥陈光福帮忙去将传票复印几份,送交镇政府、公安局。袁伟静说:“莫律师是 这样告诉我的。”
    
     袁伟静给北京的法官打电话,没有打通;她报警,没有警察出警。
    
     (现场录音)
    
    袁伟静对监控者说:“‘乡 里、县里不叫去’?你带我去找他们,行吧?”
    
    监控者:“我不敢。”
    
    袁伟静:“你不敢?问题是你现在拦我。是他们不 叫去,我就不找你了。”
    
     一个多小时后,陈光福先生从镇里回来了。他说:“复印后,我先到镇政府办公室,有一男一女两个工作人员。我说‘ 我是陈光福,送一张传票让你们看一下,袁伟静要到北京出庭,但镇政府派的人不让她上车,请你们政府干预一下’。他们说& lsquo;领导都不在,可以打电话告诉他(领导)’。女工作人员到里间屋给‘张书记’打 了个电话,出来以后就明确告诉我,这个复印件她不能收,让我亲自交给领导。我问‘领导在哪儿?’她说& lsquo;到县里开会去了。’
    
    这时候进来一个人,问什么事,我简单告诉他。他说不知道东师古村在哪 儿,其他人都跟着说‘我们都是刚来的,都不知道东师古村在哪儿’,他们大笑。
    
    然后我到派出所,找所长,他们告诉我‘不在 ’。我请他们打电话联系,他们说‘联系不上’。
    
    我把一份传票复印件放在传达室,他们也不让放。& rdquo;
    
    
    
    上午10点45分
    
    
    
    记者:“现在您打算怎么办?& rdquo;
    
    陈光福:“按照莫律师建议,让我把复印件送到县 政府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公安局副局长刘长杰明确告诉我,不许我参与这件事情。”
    
     记者拨打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刘长杰手机,无人接听。
    
     陈光福随后去县里找领导,尽管往返需要三个多小时。袁伟静则先后给临沂市和山东省公安督察部门打电话,请求帮助。
    
    (通话录音)袁伟静:“山东省公安厅的督察处是 吗?”对方:“是啊。”袁:“我想跟你反映一个情况。。。& rdquo;对方:“你一会儿再给临沂那边打个电话,我们也给那边去个电话。”
    
    袁伟静再次拨打临沂市公安局督察处,对方拿起电话未讲话,随后挂断。
    
    
    
    上午11点05分
    
    
    
    (路上车驶过的声音,袁伟静电话录音)袁致临沂市公安局督察处电话: “我刚才打,你们说了解情况。我从早上九点就在这个地方想上车,受他们拦阻,到现在还没有机会上车。我反复给你们打电话,到现在没有 结果。”对方:“我刚回来,他们都出去了。”
    
    
    
    下午2点
    
    
    
    袁伟静再次打电话到今早她最初(大约五个小时前)报案的沂南110 (电话录音):“喂,你好!我今天已经反复多次给你们报警了,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出警”。
    
    
    
    对方(女):“噢,你是哪里啊?& rdquo;
    
    袁:“我是东师古村的袁伟静。& rdquo;
    
    
    
    对方:“刚才俺这边一直怪忙,我再给你催一下 吧。”
    
    袁:“双堠镇派出所离这儿仅仅四、五分钟的路 程。”
    
    对方:“噢。。。”
    
    
    
    袁:“我现在不再在路上等,因为我带着孩子,现 在回到家里,我希望你们的公安人员能够到我的家里,或者打我的电话,告诉我解决的办法,因为我今天一定要坐车,耽误我坐车,你们也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
    
    对方:“行,行。”
    
    
    
    袁:我还希望你们看看我门口长期看着我的五、六个非法人员(另一人在 远处),他们是没有任何手续的,你们来调查这个实际情况。”
    
    对方:“行,行。我再把你这情况和他们说说。你 开着手机啊。”
    
    袁:“我会的。我希望过一会儿我打电话,你们不 要再换一个人说‘我不了解情况’。这个事情我今天已经对你们说了五、六遍了。”
    
    
    
    袁伟静对记者说:“他们先说让我等二十分钟再 打,我打时那人就不接电话了。再换个人,又说‘我是新来的’,‘我是刚接班的& rsquo;,‘我是刚刚出差回来的,不了解情况’,就让我一遍遍再说。”
    
    
    
    下午6点
    
    
    
    袁伟静此前又给临沂市公安局督察处打过电话。她对记者说:& ldquo;(对方)他说‘是谁拦阻你?’,我说‘是双堠镇政府人员和从社会社会上雇来的 人’。他说‘这样是你和政府的问题,政府人员的这种事情我们管不了,我们不管。’我说 ‘现在是具体的这些人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我已经报警了。就是因为我九点多报到现在没有出警,我才希望你们作为上一级公安机关来督 察。’最后他说‘既然双堠镇派出所不出警,就有它不出警的理由,等我了解以后吧。”
    
    记者多次拨打双堠镇政府注册电话,除旅游广告外,无人接听。
    
    
    
    下午6点半
    
    
    
    陈光福先生从沂南县城回到家里,简说此行情况:& ldquo;我先到了县政府办公室,有三个人在场,都说领导不在,他们没法传达。我说‘你们既然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你们就是领导 ’。他们说这事情与他们无关,应该依法办事,谁的责任去找谁。我说,把法院传票复印件留下一份,请他们对分管的领导讲一下,我说今天 下午我就在这边等,等他们(领导)回来我再走。他们说‘今天下午领导不回来,明天放假,(五一)放三天假’。最 后答应把复印件留下了一份。
    
    从县政府出来又到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胡晓峰,我们以前打过交道。我 讲了事情过程,说打了好几个小时的110,也不出警。他说‘这事不属于公安局管’。我说‘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你们不管谁管?’他说,他们不管,你找警察。’他拿着复印件上三楼,请示领导。请 示后说‘公安局管不了’。复印件我让他留一份,他也不留。’ ”
    
    
    
    奔走了一天的陈光福先生说:“我走了四个部门, 他们的脸都非常难看。他们说‘既然是乡政府安排的人(监控者),那和乡里面协调一下’。我说& lsquo;今天到过乡政府,他们说都不知道有一个东师古村’。他当时笑了一下,很不自然的笑。说‘乡政府不 管,我们也没有办法’”。
    
    
    
    *陈光福:政府讲‘依法办事& rsquo;,真正依法办事这么艰难*
    
    陈光福先生感言:“政府里讲的都是& lsquo;依法办事’,真正依法来办的时候,又是这么艰难。特别是公安局的人讲‘要办正事& rsquo;,好像这个事不是正事。我说‘这是法院的事情――法院的钢印、法院的传票,这不是正事吗?这正事你都不管,还管什么事 情?’我不知道他们说的‘正事’是什么事。”
    
    
    
    *莫少平律师:我们认为边检扣留袁伟静护照不合法*
    
     谈到现定于5日5日开庭的袁伟静起诉北京边防总站案,受袁伟静委托的北京莫少平律师说:“袁伟静在北京要出境的时候被阻止,扣留了她 的护照,我们认为是不合法的。开始,向北京边防总站提出复议。北京边防总站有一个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阻止袁伟静出境、扣压她的护照,是有法律依据 的,依据的是山东省公安厅的两项认定,一项认定袁伟静是犯罪嫌疑人;另一项认定袁伟静的护照已被宣布作废。
    
    按照法律程序,既然边防总站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阻止袁 伟静出境是合法的,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我们可以对边防总站这个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依然认为阻止袁伟静出境是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rdquo;
    
    
    
    *莫少平律师:原告参与开庭天经地义,阻止者违法且蔑视法院*
    
    得知袁伟静4月30日动身赴京准备出庭受阻,莫少平律师一再申明: “‘原告参与开庭’是原则。袁伟静作为案件原告,她出庭是理所应当的,天经地义的。我们是 她的代理人,当然代理人和原告的身份是不一样的。
    
    原告出庭参加诉讼,法律就赋予原告人这样做,除非原告不便出庭、不可 能出庭,全权委托给代理人。只要原告有可能出庭。。。
    
    这个权利要说清楚,去与不去,是我原告本身来决定。不能出庭不是因为 其他人阻止他(她)出庭,任何人阻止原告出庭,都是违法的。
    
    我们也跟法院讲了袁伟静的一些特殊状况,法院通过& lsquo;司法专邮’形式把传票给袁伟静发过去。并说也与袁伟静联系,通知她出庭。我们也已经把传票传真给她一份,让她告知看着 (监控)她的人,法院要求她出庭,袁伟静袁伟静袁伟静是不能阻止的,谁阻止她出庭,都是违法的,而且也是对法院传票和法院的蔑视。”
    
    
    
    *袁伟静:奥运倒计时一百天,希望依法办事*
    
    袁伟静表示:“对于我们来说,很无奈,因为按照 法律是怎么样,但实际上太难走了。
    
    今天是奥运会倒计时一百天,电视上很多地方都在庆祝这个事情,唱歌跳 舞。中国的发言人一次次说‘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办事’。我希望中央派人来了解我这边到底是什么情况,希望 他们能依法办事。
    
     我现在最希望的、最最基本的,就是我能够出庭。他们如果真的就这样限制我,不让我去的话,我会考虑起诉他们这样长期限制我,我连出庭的自由都没有。 ”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 rdquo;节目主持人张敏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