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29 December 2007

紧急--广电总局沉渣泛起

互联网视频网站8军规公布 2008年1月31日施行

     

http://tech.qq.com/a/20071229/000226.htm

        

腾讯科技讯 12月29日,广电总局公布了备受关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并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八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由此被称为“互联网视频网站的8条‘军规’”。(文/马伟强)

     

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Wednesday 26 December 2007

响水县委宣传部的裸奔

--转贴自某论坛

请读者留意文中一位国务院新闻办的响水籍同志做了什么。

沉着应对突发事件 全力做好舆论引导

    ——响水“11?27”事故新闻协调工作的主要做法

    

    中共响水县委宣传部 (2007年12月24日)

    

    11月27日,我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我们迅速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应急预案,在市县主要领导亲自关心过问下,在市县事故处理指挥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宣传研究协调小组的直接指导下,全面展开新闻接待和协调工作。在事发后的十多天时间内,先后接待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社、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扬子晚报、中央电视台数字频道《安全在线》、江苏电视台等21家各类新闻媒体的69名新闻记者。由于反应敏捷、措施得当、协调到位,特别是在市内主要媒体的大力支持下,整个协调工作平稳有序,正面舆论引导有力,主流声音突出,有效抑制了谣言传播的空间,阻止和避免了不实报道和媒体炒作,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为妥善处理事故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做到“三个第一”,为新闻协调工作赢得主动权

    

  协调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11?27”爆炸事故10点11分左右发生后,我们接到通知后在11点多钟就赶到了事故现场。在初步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之后,我们预感将有大批媒体记者蜂拥而来,当即决定当天在化工集中区管委会会议室设立临时记者接待处,在县城五洲宾馆专门设立新闻记者接待处,统一安排来响记者食宿。部机关全员发动,并从广电、新闻信息中心等单位共抽调30多人参与新闻宣传协调工作。同时,明确由宣传部四名副部长带队,兵分四路,分头做好事故现场、救治场所、新闻记者接待点以及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记者在第一时间接待到位。对所有来响采访的记者,一经发现,并确认其身份后,我们一律将其邀请到五洲宾馆安排食宿。每日统计来响媒体记者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请指挥部控制事故现场,任何记者未经同意不允许进入采访拍照。同时,要求公安部门每日检查县城和陈家港大小宾馆、旅舍,发现记者入住立即报告。对来响记者,我们一视同仁,当作朋友,真诚相待,生活上关心,工作上配合,只要是合理的要求,都尽量满足,以此赢得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新华社记者邓华林因临时有事要回南京,我们立即派专人专车全程陪同。在到达目的地后,仍然与记者进一步沟通,劝阻了他再次来响采访的念头。中央电视台《安全在线》栏目在事发后第三天,派出3名编导摄制人员到响水自行住进响水大酒店,准备进行采访,计划制作警示教育片在中央电视台数字频道播放。我们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并说服他们住到统一接待点,同时安排5名同志和一部专车跟踪服务。在七天的时间里,我们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24小时陪同,先后四次成功劝阻了他们的私自采访活动,最终使他们放弃采访计划。他们回京时,我们还派车专程将他们送到连云港,一直等到其登上火车后才返程。

    

  新闻通稿在第一时间提供给媒体。在突发事件传播中,最可怕的不是记者抢发新闻,而是记者抢发的不是政府发布的新闻。谁第一时间发布新闻,谁就掌握了舆论的主动权,事件处理的主导权。一般来说,突发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最为关键,在咨询传播如此迅速的今天,拖延时间无异是让更多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因此,我们经过指挥部批准,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5时许,就在事发地陈家港化工集中区管委会会议室向媒体记者提供书面新闻通稿,及时公布爆炸事故的初步情况;28日上午11时左右,在五洲宾馆,召开了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公布事故调查的进展情况;29日下午5点半,又在五洲宾馆召开第三次新闻发布会,收到了预期效果,来响记者比较满意。

    

  二、坚持“三个结合”,为新闻协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劝阻与疏导相结合。在事故第一现场,我们派驻的人员和化工集中区抽调的同志一起,昼夜巡逻,严防死守,坚决劝阻记者私自采访。期间,有3批记者试图翻越联化围墙,深入现场采访,被巡逻组及时发现,当即劝离现场。事故发生当晚6点半,有两批记者刚抵达化工集中区就被发现,也被我们客气地请回五洲宾馆。

    

  在县人民医院等救治场所,为了给伤员创造安静的救治环境,我们坚持做到未经批准,确保无记者进入伤员病区进行采访,只要发现新闻记者,就主动上前接洽,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并设法统一安排到新闻记者接待点。

    

  在劝阻的同时,我们还高度重视疏导工作。坚持每天向事故处理指挥部汇报来访记者接待安排情况,并适时建议通过安排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将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提供给新闻记者,主动加强沟通交流。从事故发生到基本平息,我们提请指挥部先后召开了三次新闻发布会,并就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死亡人员身份等问题回答了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媒体记者提问,及时地解答了他们的疑问,收到了较好效果。

    

  坚持重点与一般相结合。对所有来响采访媒体,我们既一视同仁,又有所区别,坚持重要媒体重点对待,一般媒体一般对待。新华社是国家通讯社,影响大,权威性强,我们在接待陪同中作为重中之重,明确分管部长带一个小组全天候陪同,全程服务,随时掌握他们的采访行动方案。新华社记者邓华林、刘兆权在发了我们提供的新闻通稿后,多次要求去事故现场,并两次强行冲破工作人员的劝阻。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再三斟酌,报指挥部同意,29日上午我们陪同其前往,拍摄并刊发了监测空气和事故车件一角两张照片,客观地报道了事故现场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多家网站迅速转载,很快形成了主流声音,消除了中国青年报、三联生活周刊等少数媒体记者因受谣言蛊惑而产生的过激行为,最终使大部分记者服从或配合整个新闻协调工作。

    

  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工作中,我们一方面集中力量做好记者接待点的新闻协调工作,另一方面以指挥部名义强化化工集中区、县人民医院、殡仪馆、联化科技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汽车出租公司等单位的责任,要求他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和配合新闻宣传协调工作,密切关注来响采访记者的行踪并及时汇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指挥部批准,不得接受采访。11月27日晚,当新华社江苏分社记者强行到县人民医院采访时,医护人员能从大局出发,婉拒其进入病房采访,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立即与县人民医院领导联系,并以治疗需要为由,把记者稳控在伤者病房外。12月5日上午,中央电视台《安全在线》栏目3名记者乘坐文华公司出租车前往陈家港沙荡村采访,并强行要求出租车司机关闭手机。在这种情况下,该司机乘他们不备之际,借用他人电话向公司总部作了报告,为成功劝阻这次采访活动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线索。

    

  在接待过程中,我们发现对记者实行集中接待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稳控,弊在他们易于互相联手,互通信息,给新闻协调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对此,我们采取了集中于分散并举的方法。中国青年报一记者自来响后一直表现出不配合的态度,并多次强烈要求深入事故现场进行采访。11月27日,当我们发现他与新华社记者解除后,采取果断措施,特地将他单独安排到响水希尔顿大酒店,同时明确宣传部一名副部长带领3名工作人员24小时陪同。11月28日凌晨五点时分,该记者想悄悄离开,被我们陪同在酒店大厅的通知发现,及时进行劝阻。

    

  三、寻求“三个支持”,为新闻协调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寻求上级领导特别是主管部门领导支持。事故发生后,我们在初步弄清基本情况后,立即向市委宣传部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部长当天从北京回盐城,直接赶到响水,亲自在五洲宾馆坐镇指挥协调工作。市新闻协调小组的有关同志当天下午就赶到事故现场,直接参与指导记者接待协调工作一直到基本结束。网络处的同志及时通报情况,帮助删除不实信息。市委常委、市委戴元湖秘书长多次亲自帮组协调安排新闻发布有关事宜。11月29日,市委常委、宣传部周德祥部长还亲自带领我们专程拜访了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张孙志军,副部长周世康,部务委员刘德海,新闻处长金伟忻、网络处长周锋以及新华社江苏分社社长焦然、常务副总编辑李灿等,一一作了专题汇报。第二天又专门与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经济报、江苏网监处等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协调小组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这次新闻协调工作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寻求媒体后方支持。这次新闻协调工作,我们得到了《中国县域经济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苏法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真诚关心和理解支持。《江苏法制报》先后来了四批记者,但通过我们做工作,都表示了很大的理解,没有给予报道。《江南时报》盐城记者站的负责同志在听了我们的情况介绍后,表示理解,当晚就撤回记者,并且也没有报道。《中国县域经济报》江苏记者站不但没有派记者前来采访,还主动帮助做好个别兄弟媒体的协调工作。

    

  寻求各界朋友支持。特别是响水籍在媒体或相关单位工作的同志,我们连夜同他们取得联系,汇报情况,请求他们疏通关系,帮助采用地方政府提供的新闻通稿,并淡化对此事的报道。国务院新闻办的一位响水籍同志帮助我们找到团中央分管《中国青年报》的书记向总编打招呼,要求淡化处理,不要炒作。射阳县委宣传部长周岚也积极帮助我们做好新华社记者的协调工作。

    

  12月4日下午,在参加江苏法制报盐城记者站成立五周年活动时,我们从一新闻媒体朋友处获悉,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组准备来响水采访“11?27”事故。我们高度重视,一方面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做好应对准备;另一方面迅速弄清报料人姓名、手机号码及其社会背景,通过其工作聘用单位施加压力,同时,我们迅速与报料人取得联系,在灌云与其直接见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求其同央视记者联系,说明报料与事实不符,劝阻其不来采访,从而及时化解了一起可能发生的重大新闻采访事件。

    

  2007-12-24 21:25:52 清明&反复   
  希望小组内部传阅,不要随意乱传,我怕惹麻烦。多谢诸位!

Tuesday 18 December 2007

两 部即将生效的关于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于2008年5月1日其施行。在我看来,尽管还有很多不足,这两部法规为公民提起各种诉讼提供了获得信息和证据的渠道,将在事实上为维权诉讼奠定一定的法制基础。

举一个例,据11月14日《京华时报》报道,11月12日董彦斌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一讼时,北京市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色戒》。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后,董彦斌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广电总局确认其对色戒的审查是否删除了一些做爱的场面。按照这一条例,广电总局对于这种公民的获取信息的要求,就失去了沉默的权利。或者有些公民会想,广电总局会不会回答,没有!我愿意在这里拿自己的名誉担保,她/他们没有这个胆子这样撒谎。所以,她/他们唯一的回答将是,是的,我删除了。好了,董彦斌先生将获得足够的证据。是否要等到明年五月一日呢?我建议朋友们可以现在就试一下,打个电话给广电总局,注意,录音!如果她/他们不愿意回答,发个正式函件,最好是公证函。等待答案就是了。

我也认为有一些不足的地方,这里仅试举一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环保部门有权核查,普通公民是否有权核查?就是我的问题。公民自己拯救自己,了解环保信息,根据这些信息采取相关行动,例如,诉诸媒体,法律,经济行为,都应该是得到第一位的尊重和保护。起码,在环保意识和行为上,她/他们应该得到和环保部门同样的尊重和保护。注意,我不是说这个办法没有规定公民的任何权利和权力。

这两个条例和办法,是否应该归入法律的范畴,本人水平有限。但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我以为还是有非常大的意义的。如果,公民能够善于使用的话。

Saturday 15 December 2007

谢谢这个诉讼的支持者

一个简单的诉讼,从开始到现在不到一年,网友们用各种方式表达了渴望网络自由的心声和对本讼的支持。下面列举一下网友的表达方式,

  1. 这个博客的留言已经大概有400条,还是在被封锁的情况下。
  2. 周曙光,新疆和北京的两位朋友(到目前为止,这两位朋友不方便公开姓名),希望加入集体诉讼。现在看来,凑齐集体诉讼的人数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网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如果对于举证,起诉,任何法律技术问题,有什么疑问,请不吝和本人讨论,邮件或者翠花小组的讨论都可以。
  3. 网友的各种报道和转贴。Rebecca,Isaac, William, GG派,Yee等的文字都先后让更多的朋友了解了此案。希望网友们继续坚持,本博客中的任何内容都可以转贴,本人声明,没有产权问题。不过事先声明,如果你进行商业活动,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勇先生和南京的手机开发工程师李翰飞先生,签名支持这个诉讼。我已经将二人的签名扫描件放在了这里,支持者签名的网络图片文件夹。如何签名,大家可以看这篇联合辩护团组团公开邀请
  5. 已经有一百五十多位网友参加了我的博客上的一个小小的五道题社会调查。请大家继续亲自或邀请你的朋友参加这次调查。

最近一位留英博士,吉软糖兄,在google翠花小组中谈到了网络中立性。我也认为这是网络必须维护的基本社会价值之一。吉软糖的博客是http://jiblog.jiruan.net/。看来,单凭这一点,我也要将这个诉讼进行到底。哪怕二审输了,我会找一个新的网站,开始一个新的诉讼!我还希望看到,最终能提起对GFW相关公司和政府部门的违宪审查!!

Tuesday 11 December 2007

二审追踪

GFW,黑箱式互联网监管,上海电信,消费者维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十二法庭 沪一中民一(民)终字 第4268号 审判长 沈觉明

十二月十日的一次采访

朋友昨天对我做了采访,考虑到他从事传媒行业,竞争激烈,我就先不使用文字 透露其姓名和供职媒体了。实在对于细节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听听采访录音, http://www.realcix.com/files/interviewbeforehearing2nd.MP3 。他在采访中提到了mentor censorship和GFW的形式问题。 下面是我对采访内容的整理和感受。

GFW从诞生最初,对发现敏感词汇的网站进行粗暴阻塞,动不动废掉整个IP,甚至 导致共享该IP的其它网站遭鱼池之殃,发展到今日,动态实时监控,融入人工智 能先进技术进行语法分析,进而双向双工监控,投入不可谓不大,涉及政府部门 和各种公司不可谓不众。我们谈到了一些复杂的现象,例如,前两天,内地的论 坛上含有蚁力神一词的帖子,就有香港和国外的网友反映帖子读不出。这些帖子 在不到一个小时内,统统被网站管理者删除,相信都是根据GFW系统出具的报表而 采取的行为。

晋耀红先生的层次语义分析,从我一个门外汉的角度看,也是一个不错的语言理 解领域的成果,甚至可以算到人工智能的层次。据说这一成果也应用到GFW中。网 络本身就够复杂,这么复杂的技术要集成到GFW的日常管理,根本就不是几百万人 民币能轻易搞定的了。

网友遭受GFW黑箱式监管人数之众,形式之多,次数之频繁,相信GFW花了不少纳 税人的钱。而其态度之鲁莽,直接删除,不打招呼,屏蔽,没有解释,电信之 “非回复性原因”,我真的要质问,动用这么大的社会资源,未经法律程序,公 然违反宪法,究竟合法性在哪里?是创造了财富,还是毁灭了文明?是培养出了 现代公民,还是执意继续增加脑残者的数量?

关于mentor censorship,我理解就是自我精神监控,本质上是我们每个人对自己 的思想的限制。很多人都知道维基是被封锁的最有名的一个网站。所以我特地在 豆瓣上的维基小组对网友呼吁对电信黑箱监管互联网违宪审查,以为可以找到很 多同盟军,原始链接在这里,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2272660/

有网友的回答就很能反映这种自我监控,

  • "这与维基百科无关,维基百科也没有适合放置它的地方。"
  • "中国的宪法是水性的,随时改,随时修   所谓的宪法尊严也就是个口号而已"
  • "起诉了么?   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吧 "
  • "建国不满百 修宪4次 你以为是什么   希腊人不是希腊人了 美国人还是美国人"

按照我们受的“传统教育”,封建制度落后于资本主义制度,很多国家还是君主立宪 制,应该算有封建制度残余吧,仍然能够建成现代民主体制,例如英国,瑞典, 丹麦,不一而足。我们凭什么要轻视我们的现行体制和宪法呢?对于现行体制和 宪法的轻视,主观认为诉讼无用,是很多网友的心理障碍,尽管她/他们也认为不 应该容忍GFW,还是无法找到改变现状的方案。这就是我理解的大众的自我精神监 控,GFW经由一小撮脑残者和打手最终得以出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最后,记者问,如果GFW一直发展下去,也有很多网友,包括象你这样的诉讼者, 还有使用Tor和其它代理技术的朋友,反对它,绕过它,所以它是否也会受到很多 限制,不会有太大危害呢?

我认为,那将是中国的悲哀,互联网的悲哀,人类的悲哀。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 这么好的一个言论空间,我们竟然主动扭曲它!这将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界?长此 以往,人将不人,国将不国,球将不球!

庭审现场

其实本讼的案情很简单,我前面的博客对于事实本身,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都有 比较详细的报道,建议大家还是看看联合辩护团组团公开邀请一 文中的诉讼介绍部分, http://www.inblogs.net/yetaai/2007/11/blog-post_27.html 一审判决对事实 的认定也是准确和到位的。这里只对现场简要报道一下,对于第一手资料感兴趣 的朋友,可以在这里下载现场录音的文件, http://www.realcix.com/files/hearing2nd.MP3 。

十二月十一日十三点,我提前到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口,上文提到 的记者朋友也随后到达。我计划对庭审过程录音,毕竟这个诉讼不牵涉到任何人 的隐私。安检的工作人员很负责,根据法院的制度指出,我不能携带录音设备进 入法院。并告诉我,只有向法官申请录音,才可以携带录音设备进入。我打电话 给法官,法院的电话总机小姐又告诉我,法官要到十三点半才上班。于是我咨询, 法官允许录音的决定应该根据什么原则决定。安检告诉我她不知道,也不知道谁 知道。考虑我对现行法律体制的不够信任,最终我决定采用不告知的方式携带我 的录音笔进入法院,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对庭审录音。本人声明,一切法律后果 自担。

随后李立律师到达,我介绍他和记者认识,并交换了一些本讼对GFW冲击的一些看法。

十三点四十五分准时开庭。法院审判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审判长沈觉明(十二法庭 庭长),法官陈嘉新(待确认),法官某某(待确认),书记员王芳(待确认)。 电信的辩护人员这次少了一个,只有乐迎伟小姐一人独自来扛我和李立的炮火。

我方在上诉中要求推翻原判的推理过程,改判我方胜诉,电信赔偿合同规定的损 失和诉讼费用。具体请看我方的上诉书,联合辩护团组团公开邀请一文中列出了 上诉书的链接。乐小姐表示,电信对于上诉法庭的要求就是维持原判。双方对于 一审的事实认定异议不大,此处略过。

针对对方对于故障报告的答复,非回复性原因,我方提出了强有力的抗辩。李立 律师指出,如果非回复性原因表示没有找到原因,怎么能肯定网站不能访问没有 电信故障的原因?如果它表示找到原因,又说是非回复性,这不是在欺骗用户吗? 法官问道,“非回复性原因”是否是一个专业术语,对方答,不是。我方追问, 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对方答,它表示没有故障,就是说,非回复性原因=没有故 障。那么,为什么不回答“没有故障”呢?对方没有回答。

针对对方关于不能访问一特定网站不是故障的说法。我们明确指出,这种现象有可能 是由于电信的设备故障引起,根据我们提交的证据,路由报告,电信有必要提交 证据证明这种现象不是其设备故障引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举证原则,电信此时 负有举证义务证明其观点。

针对对方关于电信的义务仅限于连接用户终端设备到网络入口的说法,李立律师 指出,如果是这样,就算把整个电信外的互联网节点断开,电信也履行了互联网 接入的服务义务。这显然是荒谬的。

乐迎伟小姐在庭审结束时,要求补充一点,我方不能访问那个网站的事实,发生 在公证处,我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服务现场,即我家中发生了那种事实。尽管是 各为其主,我还是立马对她美丽的外貌有了点邪恶的感觉。我当庭指出,电信在 电话申诉回复中没有否认这一事实,公证函没有回函,对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也 没有异议,这些应该都是有法律意义的参照事实,全都表明我所申诉的是事实。 看来这位美丽的城市女性和正龙兄弟有得一比。

签完庭审记录单,记者朋友有事先告辞了。李立和我又估计了一下形势。我们一 致认为,今天我们在庭审中完全占据了上风,对方的陈述漏洞百出。法庭是有可 能判我们赢的。李立律师说,就算我们赢,法庭也有两种判法,

  1. 确认不能访问一特定网站可能是由于故障引起,电信必须给予明确的 原因答复。这种判罚,我方将是大获全胜。
  2. 判电信服务瑕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消费者询问的明确答复。回 避不能访问一特定网站是否可能由于故障引起。这种判罚,如果有类似的后续诉 讼者,还需要更大的努力。

关于二审判决的期限,高院的规定是从上诉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我是上个月初提 起上诉,所以保守估计是两个月内二审判决。

结束语

我不是那么感情丰富的人,就说点实际的反对GFW怎么做吧。如果你还尊重你自己 并且使用中国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话,最起码打个电话给电信或者网通,告诉它, 你访问自曲不行,维基不行,草莓不行,牛博不行,flickr不行,等等,要求电 信或者网通给出明确答复。

如果你还想做更多,欢迎阅读我的博客,建议或者找到我们一起作些什么,

http://yetaai.blogspot.com/

你也可以到宪法诉讼的豆瓣小组,但我无法肯定它是否能长久生存下去,

http://www.douban.com/group/abc123/

我以后在这方面能做的可能很少了,但是只要有朋友说,嘿,我们是否能一齐做点什么?我就很高兴来参加大家的讨论,进而行动。

Sunday 2 December 2007

申请对电信黑箱监管互联网违宪审查的公开函

杜冬劲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日

本人声明:本文所有权属于全体公民

欢迎网友提议,或给我一个更好的版本,包括文字,对于违宪制度和行为的建议等等。这个违宪审查将单独提出,并不依赖于诉讼本身的输赢。请网友自行传播此公开函,同时欢迎打印,签字,扫描,制作自己的图片,声音,等支持这次行为,您可以将您的真实名字和相关文件,发送电子邮件到yetaai at gmail dot comg 去掉最后的g。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媒体,在今天的社会中对贬浊扬清,公民意识启蒙,学术交流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最近诸多事件中,例如山西黑煤窑案,华南虎案,都得到了证实。而网友们的爱心,智慧,公信力,诸多风采,在此无法一一列举(欢迎网友列举)。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国各项法律继续得到完善,实施。如果能够让公民提起自身提起宪法诉讼,无疑将极大提升我国法治进程和质量。法律界学者,贺卫方曾经说,

从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确认宪法效力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允许公民或法人提起宪法诉讼。举个例子,我国宪法 规定,任何法律和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可是,怎样 确定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违反宪法呢?最好的办法是,利益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影响的人向法院——有的国家是一般法院,有 的则是为审查立法及政府行为合宪性而设立的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由法官对法律法规加以严格的审查,如果认为违宪,将宣布有关条文无效。这不仅能够使得宪法的效力落到实处,而且也有助于我国的全 部法律法规真正成为一个逻辑严密、局部与整体之间丝丝入扣的法律 体系。

公民杜冬劲于今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诉上海电信违反服务协议。而原告的初衷,反对黑箱式监管互联网,带有强烈的宪法诉讼意愿。其在声明中说,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其中列举的证据,我们认为原告所列事实准确,所诉合情合理。根据我们日常的上网经验,我们也确认很多网站的访问在国内受到了无端禁止。然而,即便明知某个网站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无法通知有关部门承担责任,改正错误。杜冬劲在本讼中列举的证据,充分证明上海电信参与了监管这些网站的行为。中国电信全资拥有上海电信,结合我们分布各省的事实,中国电信难辞其绺。

进一步,我们认为,无论上海电信在这个是否违约,上海电信及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网络监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上海电信对于原告故障保修的回答,“非回复性原因”,更是对于公民道权(权利)的极端漠视。鉴于目前没有成熟的宪法诉讼流程,我们特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如下违宪审查的呼吁,希望有人民代表能提起相关议案,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对于中国电信及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黑箱式网络监管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审查宪法条款包括,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当被禁止访问网站涉及宗教信仰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了侵犯。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当公民在论坛网站发表言论无故被禁止时,言论自由受到了侵犯。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访问网站无故被禁止,其通信自由受到了侵犯。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使用境外网站从事有报酬或义务劳动时,此网站被无端封锁将侵犯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被访问网站用于科学研究,其他文化活动时,公民访问网站无故被禁止,其科学研究自由受到了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