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8 December 2007

两 部即将生效的关于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于2008年5月1日其施行。在我看来,尽管还有很多不足,这两部法规为公民提起各种诉讼提供了获得信息和证据的渠道,将在事实上为维权诉讼奠定一定的法制基础。

举一个例,据11月14日《京华时报》报道,11月12日董彦斌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一讼时,北京市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色戒》。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后,董彦斌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广电总局确认其对色戒的审查是否删除了一些做爱的场面。按照这一条例,广电总局对于这种公民的获取信息的要求,就失去了沉默的权利。或者有些公民会想,广电总局会不会回答,没有!我愿意在这里拿自己的名誉担保,她/他们没有这个胆子这样撒谎。所以,她/他们唯一的回答将是,是的,我删除了。好了,董彦斌先生将获得足够的证据。是否要等到明年五月一日呢?我建议朋友们可以现在就试一下,打个电话给广电总局,注意,录音!如果她/他们不愿意回答,发个正式函件,最好是公证函。等待答案就是了。

我也认为有一些不足的地方,这里仅试举一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环保部门有权核查,普通公民是否有权核查?就是我的问题。公民自己拯救自己,了解环保信息,根据这些信息采取相关行动,例如,诉诸媒体,法律,经济行为,都应该是得到第一位的尊重和保护。起码,在环保意识和行为上,她/他们应该得到和环保部门同样的尊重和保护。注意,我不是说这个办法没有规定公民的任何权利和权力。

这两个条例和办法,是否应该归入法律的范畴,本人水平有限。但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我以为还是有非常大的意义的。如果,公民能够善于使用的话。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我现在用的代理服务器看的你的文章,唉

Rhianne Jhane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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