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7 January 2008

又一起网络诉讼

转贴:网站转载“高莺莺之死”评论文章被关闭,似乎比电信黑箱监管的诉讼更火爆。

网警凭啥说“高莺莺案”评论不实

    -法官为何没看评论原文就断案
  
    -原告网站该告谁
  
    ◎文/本报记者 马军 ◎供图/国新图库
  
    一起涉及网上“虚假信息”的跨省案件,在2007年12月引发了网友争议。原告方更是认为法庭判了一起 糊涂案。
  
    原告网站转贴的一篇评论引用了媒体对高莺莺案的报道,提到湖北襄樊警方“抢夺尸体、强迫火化”等事。为 什么这样一篇评论,被远在千里之外的厦门网警认定为“虚假信息”?
  
    网络服务公司根据网警的公函,将该网站关闭,被告上法庭。为什么法院不做调查,直接采信厦门警方的说法?记者采访了此案的当事人和审判长,以及法 学家,以求理清来龙去脉。
  
    律师:法院断了个糊涂官司
  
    -网警一封公函导致网站被封杀
  
    一年多前,张元欣所在的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网站,转载了一篇《从“高莺莺之死”谈权利的有效监督》的评 论文章,文中引用了《民主与法治》杂志的报道,提到“襄樊警方在高莺莺死后抢夺尸体、强迫火化、烧毁衣物”,还 提到记者2006年到当地调查时,遭到不明车辆和人员的跟踪。
  
    由于西部律师网站的服务商——中资源网络公司位于厦门,当月,厦门市警方网监处就在网上监测到了这篇文 章,当即向中资源网络公司下发一封《关于删除网上虚假信息的函》,要求网络公司立即删除该文章。
  
    函中这样写到:“该内容为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为防止有关信息继续蔓延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请贵单位接此函后,立即 删除该文章。”至于厦门市网警凭什么认定该文章传播了虚假信息,目前尚不得而知。
  
    中资源网络公司在接到厦门网警的函后,当天就电话通知张元欣删除该文,但遭到张的拒绝。同日,网络公司便将该网站关闭。随后张律师提起诉讼,将网 络公司告上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乌鲁木齐的法庭。
  
    -法庭上才见到公函
  
    “为什么你当初坚持不删这篇文章?”记者问张元欣律师。
  
    “那篇文章迄今还挂在新浪、人民网等各大网站,文中提到的一些事情,都是全国各大媒体报道过的,我们认为不是虚假信息,所以 才坚持不删。”张律师说。
  
    另外,张律师当初坚持不删文,还有一个原因。那天接到网络公司电话后,他要求网络公司给一个书面通知,但对方不给。“这样我 们就无法判断真假。千里之外给我打个电话,就让我们干什么事情,这很可笑。甚至连警方的函,我们也是一直到开庭后才看到。”
  
    “如果文章没有传播虚假信息,关闭我们的网站自然就构成侵权!我们在庭辩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此文不是虚假信息,法院在审 理时应对此进行调查。至少,他们应该要求厦门警方做一个说明,说明为什么认定它是虚假信息。”
  
    “但法院一直在极力回避。”张律师对此很不满。
  
    2007年11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记者看到了判决书,对这篇涉案的评论文章究竟是否“虚假信息 ”,法庭的确只是引用了警方说法,未做出自己的判断。判决书原文如下:
  
    “转载的涉案文章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假信息,扰乱了社会秩序,在网络公司要求其删除未果的情况下,关闭其网站的行为并无不 妥。”
  
    张律师质疑:“凭什么法院不做调查,就直接采信警方关于此文是虚假信息的说法?这不是明显不合理吗?” 2007年12月中旬,该案的判决消息被转贴到网上,在一些网络社区,不少网友都发出了与张律师相同的疑问。
  
    -律师曝法院受警方压力
  
    败诉让张元欣律师很诧异。他说,在二审前,自己本来对这个案子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在庭审中,被告方也被他驳得无力还击。但是,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后来判决结果终于出来后,反而是他败诉。
  
    根据张元欣律师向记者提供的说法: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曾受到当地警方的干扰,“乌鲁木齐这边的警方通过各种渠道,对法官施加 压力。”
  
    “你有证据吗?”
  
    “证据是没有,但我从法院那边得到了信息,当然具体渠道我不能透露。一审时,警方找过法院,然后法院副院长和庭长专门把我叫 过去谈了一次话,问我有什么目的?有什么背景?
  
    “我办了这么多年的案子,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可能因为牵涉到网络信息,比较敏感。我觉得,现在一是警方对网络信息管得比 较严,二是他们还不知道怎么管。所以他们自己也有些吃不透,一碰到这事,就想找个目的出来。”
  
    法官:虚假信息是否法庭来调查
  
    对此案的质疑,法庭方面如何解释?记者采访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政治处廖处长,以及此案审判长高胜利法官。
  
    -是否传播虚假信息不重要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廖处长介绍,“这案子当时经我们审委会特地讨论过,我们判的是侵权不成立。网警专门发函,要求把有害信息 删掉,这是警方发出的行政指令,被告作为网络公司,必须服从网警的管理。”
  
    廖处长说,网警对网络信息有监管职责。那么警方肯定是出于维护稳定、维护大局、维护政治影响的考虑,才认定这文章是虚假信息,& ldquo;我们法院方面也得维护公安部门的行政行为呀!”
  
    此案审判长高胜利法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他们判案的始末。
  
    这是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第一次涉及网络“虚假信息”案件。据高法官自己说,涉案文章《从& ldquo;高莺莺之死”谈权利的有效监督》,他至今也没具体读过。至于“高莺莺之死”这 件事,他以前也从没听说过,通过这次审理才知道了一些。
  
    “那篇文章是否传播了虚假信息,在这起案件中,并不重要,我们不会涉及,没有对它是否虚假信息做调查。& rdquo;高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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