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5 October 2007

理性批判怎样才能成为中国社会常态

兼答网友为何选择中国电信作为GFW诉讼的被告

本人水平有限,文字,概念,逻辑各个方面都没有根基,请读者多多指教

基本概念
理性批判依赖言论自由和行为自由
理性批判异化和防止
理性批判与信仰或宗教
附录:从理性批判的角度答网友为何选择中国电信作为GFW诉讼的被告

基本概念

假设激进方式,如战争,不妥协游行等,不适合现代社会。本文试图从一个社会 行为的可演进性的角度论证当下中国公民推进自我和社会进步行动所必须的特征, 自主,公开,真实,组织。

个体的一次性谈话,姑且称为纯粹的言论。通过言论试图影响她/他人的思想和言 论,改变某种可重复或预料的行为,或建立新的可重复或预料的行为,这是行动。 如果这种行动涉及到社会的众多个体,并且,其行动本身过程中的结果又能影响 其自身原本言论的思想的目标本身。那么我们认为这种行动是理性的。

本文的结论是,通过行为引导大众,才能让理性批判成为中国社会常态。这种行 为的主体必须是自主的,有组织的,这样才能防止主体异化。其信息是公开的, 真实的,这样才能防止目的异化。其态度必须开放,冷静,这样才能防止行为异 化。理性批判不是万能的,我们必须对现有的主流,尤其是各种信仰和宗教保持 足够的尊重。也许我们不能确切搞清信仰对于理性批判的催化剂作用是好是坏, 但我们确定需要它。

理性批判依赖言论自由和行为自由

要说社会的进步仅仅包括个人的进步,是有争议的。说个人的进步是社会进步 的基础则毫无疑问。当一个社会在某种旗帜的团结下形成一种主流的思维方式, 并贯穿于其政治经济活动中,包括政策法律等的制定,财富分配的方式。此社 会中的个人就成了一种可重复性的工具,不再是一个开放的能够体验和创造多 种感受的高级智能体了,更严重的丧失了基本的道德和爱的能力。我把这一现 象称为严重的意识形态异化。个体自主决定对这主流保持相当的距离,进而采 取理性的行动,通过对她/他人的影响形成新的群体及其行动,是对这种异化 的最本质的批评。它所形成的新的群体及意识方式必然会导致新一轮的异化, 并导致新的理性批判和行动。

对任何主流行为都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截然不同的批判。这可以理解为社会多 元化的一个方面。任何视角的批判都可能对主流思维和机制带来横切面似的改 革。例如土体问题就和诸多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挂钩。进行这种改革需要深度 的职业化的对现行传统和体制的评判,方案建议,和实施。由于个人视界的有 限性,必须要求最大程度的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才能形成批判的信息积累, 知识讨论,思维方式。可以称之为特定批判语境的形成。这是理性批判得以进 行的唯一路径。特定批判语境是更大规模社会行为的基因,只有基因形成才能 有细胞根据基因复制,演变,形成生命体。这种语境的形成,必须通过网站, 博客,结社,游行等方式。活的开放的社会依赖于这些方式的行为。就是说理 性批判依赖于言论自由(包括互联网网站和博客),结社自由。没有这种自由 的行为,理性批判就不能完成其迭代生命周期。通感的说法,一辈子都是个 Virgin。

理性批判的异化和防止

即便是直接套用西方的自由民主概念和制度,也必须对其在中国语境中考虑其 主体,目的,演进方式。例如,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宪法就由一系列修正案定 义。这些修正案是美国历史的结果,不一定适合中国。既然是对主流的批判, 传统一定是上下文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其中包含了一个社会中个体的人生及 其视界。

中国近代的知识分子不乏立言立德者,然而似乎中国的理性批判并未形成气候。 就其原因,近代中国由于国力衰微,迫切从西方思想中汲取养料。由于缺乏理 性批判传统和经验,知识分子没有能够真正和公众融为一体。旧的知识体系又 被战争,暗杀,文革等连续事件摧毁。好不容易四九年事件鼓舞了一些人,其 后几十年又遭到文革中种种匪夷所思的惨剧。于是很多知识分子要不寻求货与 帝王家,要不彻底投入西方怀抱。改革开放以来,学潮让知识分子又一次领教 了直接针对当权者的行动的代价。

在《公民社会》一书中,米奇尼科对待当局的态度是,

“不存在一个需要不断加以关注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不需要明里暗里不断关注 他们的行为、动向,希冀最终由权威作出关键的变动,从而引起预期的社会效 果,或者借此作为自己政治赌博的押宝。采取和皇帝一道进餐的人仍然将皇帝 看作唯一的权力资源,他将依据皇帝的脸色、皇帝的将要收获什么而行事,甚 至皇帝所拥有的某个怪癖,也成为这些人关心的对象和行为的依据;而采取独 立行动的人们相信还有别的权力资源,他的席位不是在皇帝的餐桌上,而是在 自身的行为当中,这样的行为不需要皇帝来钦定,不需要皇帝赋予其意义,而 是自主的和自我赋予的。”

就是说我们在对主流批判的时候,首先就没有重视最大的主体,公众。这可能 有历史的无奈的必然的原因,有个别领导人发疯的偶然的原因。但首先,不能 以推翻现行体制或者流程为目标来聚集公众注意力,而必须在一轮辩证批判的 最开始就强调在现行体制下的建设性来追求美好未来作为目标。并且只有自始 至终保持这种建设性,公众才有可能保持持续的辩证理性的批判的态度。不会 发生本质变异的主体异化和目标异化。例如,公众变成了暴民,而不是公民。 民主成为了专政的工具。我们已经看到很多还有国王的国家也实行了很好的民 主。

据此,一轮理性批判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中的离散个体自主开始的,并且能够通 过某种组织形式达到特定的批判语境的,不仅包括批判者,而且瞄准被批判者 改变的,集体思想体。就是说它必须是自主的,有组织的(能够发生思维交流, 传播的),才能防止主体异化,目标异化,和行为异化。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 历史的复杂化和当代社会的多元化。

公开,真实是现代传媒社会对于信息传播和产生思想的首要要求。如果采取法 律行动,本身就要求参与者对于当前体制公开身份。也只有公开和真实的身份 和行为才能让批判者本身认清自身和被批判者。

开放,冷静是能够在社会变化,环境变化,理论变化时对于理性批判自身进行 反省,找到本源意义上的批判目标的必要条件。例如,对于当代西方民主和自 由概念,即便我们强调其先进性,我们也不能忽略传统思想对人的影响。又例 如,在西式社会中,当代经济发展对多种领域的技能需求催生了现代的劳动异 化。这种异化对人性的损害为许多人批评,其思潮形成了当代自由主义从古典 自由主义分化出来的土壤。不能说我们需要引进职业化,就不注意劳动异化。 这种开放和冷静本身就是理性批判的必须态度。

一旦我们能够防止这些异化,进行真正的理性批判,我们就可以看到渐进和激 进并不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而是回归本源上必须经过的步骤的概念。不要争 论言论自由当下是否激进,需要看它是否是当下必须经过的第一个步骤。

理性批判与信仰或宗教

大多数不是指超过50%意义上的大多数。对于一个命题,大致可以将公众分为 三个群体,赞成,反对,沉默。只要赞成或者反对的一方在声音方面超过了另 一方,即可以理解为这一命题的大多数。通常的政治经济学之大多数就是指这 个大多数。显然,对于不同的命题,三个群体的分布,姑且以百分比衡量,使 截然不同的。

主流之所以为主流,表明其已经占据了所谓的大多数人的思维。更改这种思维 的困难在于,这些大多数,就是被批判者已经有不同的预设和假设。被批判者 拒绝使用哪怕是显而易见的生活常识作为推理的双方承认的依据。作为一个经 验性的事实,信仰或者宗教能够让批判和被批判者找到共同的起点。

当下中国,儒,道,佛,基督,马列毛,都有自己的特定的支持人群,难以共 同交流。但如果一种信仰能够对其它信仰有足够的包容和尊重,这种信仰必定 是回到生活的本源,形成一种真正的公共批判语境。尽管这种信仰实质上是否 是一种信仰,难以界定,它可以借用传统信仰的形式。其和传统信仰的最主要 区别在于开放性,并不认为上帝存在或不存在,但尊重上帝存在的可能,并不 认为共产主义能否实现或不能,但尊重其理论上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可以同时 信仰基督教和这种新信仰。正如http和ftp都可以通过TCP/IP传输。

人力有时而穷,当今天的智力和工具不足以支撑理性批判所需要的交流能力, 信仰或宗教则可以有所作为。从这个意义上,我强烈推荐“让我们互相救赎”, http://www.pledgebank.com/saveeachother。从某种意义上,这种信仰可以 是理性批判得以成为社会常态之化学反应的催化剂。

附录:从理性批判的角度答网友为何选择中国电信作为GFW诉讼的被告

代表意见,
>>曹鹏律师:本案原告也清楚,那是GFW干的,只不过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选择电信为被告,以期“曲线救国”。

不能同意。从我的经验看,GFW本身能够存在并且发展壮大,首要原因不是政府缺 乏道德。从根本上说,全世界的任何一个政府都有道德悖论问题。首要原因在于 国民缺乏公民意识,没有保护自身道权。电信本身也是企业公民的一员,其帮助 实施GFW本身,损害了其自身长期的商业信誉和根本利益。也是一种缺乏公民意识 的表现。这一事实也再次证明了公民意识缺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从终极目的来说,法律本身不能背离公众意识。但当下,我们从相对传统意义上 先进的体系引进了保护道权和自由的法律,于是相对保守的公众意识造成了法律 现实效力和法律本身的背离。选择公众更为熟悉,规模庞大的电信作为被告,本 身就是对于主流意识形态和行为的本源批判,是一种直接面对公众意识的行为。 这种直接必须以我们的后续行为,包括博客,上诉,结社,游行(任何时候请注 意遵守法律为先)等诠释。我们必须试图以这种行为,发表自己的经过讨论的, 自己思考过的言论,对公众进行影响,达到实施现行法律的行为。只有这样,这 一理性的批判行为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自己的目标,并开始新一轮的批判。

法律本身来说,如果电信主动配合GFW,甚至在日常管理中实施监管行为,那么可 以认定GFW行为的主体包括它。根据我的经验和思维,我百分之百可定这一点。

所以,电信成为被告,理所当然,是对现实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实施理性批判 的一个绝好起点,而不是“曲线救国”。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我说“曲线”确实不准确。这是因为我对GFW和电信的关系没搞清楚。

实际上,gfw作为一种技术而被用于网络内容监管,一定是政府的决定,但是既然是通过电信公司而具体实施的,而用户完全可以依法向电信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所以本案就是“直接”而非“曲线”,呵呵

另外,据我理解,政府采取措施对网络内容进行监管并不全无道理,比如依法对违法信息的过滤监管等等,各国应当都有这种措施。问题出在,这种技术被用在一些并没有合法理由去屏蔽的内容上面。以及,这种监管行为的不公开。

Yetaai said...

曹鹏兄真的很大气。其实我的这篇博客很大程度上是受你启发,拜你这句话所赐。所谓理不辩不明。而且看你的博客,有一说一,非常坦率,还请以后继续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