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 September 2008

转贴: 北京律师 要求律协直选

北京律师试图打破封锁和控制,
 
 

顺应历史潮流  实现律协直选

――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

全体北京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根据宪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律师有结社自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当是全体北京律师"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事实表明,存在了近30年的北京律协,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成立和运行,特别是在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权益的主要法定职责等方面鲜有作为,众律师怨声载道但又无可奈何。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协不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不用对其负责。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一、现任北京律协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基础  

1、北京律协至今没有合法的章程和选举办法。

章程是社会团体的宪法,按照法律和章程生效的社会习惯,律师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应经过全体成员投票、并经2/3和1/2多数通过。现任律协在其网站上称,1982年曾产生了首部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其在社团登记资料中还存有1990年北京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千字章程,两章程都没有经过全体律师投票、2/3同意,不知是如何产生的,至今也没有向全体北京律师公布,应属无效。同理,北京律协至今也没有一部经过全体律师投票、1/2同意的律协选举办法。

2、北京律协的律师代表没有经过全体律师选举产生,由这些"律师代表"选举产生的律协会长、理事、监事及其组织机构,都缺乏合法性。

据调查,90%以上的北京律师未参加过任何"律师代表"的选举,也没有人通知他们参加这样的选举。现状是,律师协会律师代表的大多数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担任,会长、理事、监事的大多数是由收入丰厚的规模较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有律师形象地说,现在的北京律协实际是"富人俱乐部",是为他们扩大影响、招揽业务服务的。

二、现任北京律协不代表全体北京律师利益

虽然北京市律协也办了一些有益于律师的工作,如律师业务培训、业务研讨、体检等。但由于律协不是由全体北京律师选出、不用对其负责,在维护律师权益方面鲜有作为,甚至侵害律师权益。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公检法刁难、会见难、取证难等普遍问题,都没能很好地与有关部门坚持不懈地交涉去努力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遇到不公时的求援多泥牛入海;诸多重大社会法律问题没有发表律师行业意见;对北京律师事业的发展无所作为;对年轻律师的业务扶助很少;甚至以敏感案件等理由阻挠律师依法执业,对部分律师的年检设置障碍(有时是站在合伙人一边,介入律师与律师所、律师和合伙人之间矛盾纠纷的手段);未经全体北京的授权任意使用会费,律协支出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合法有效监督;滥用权力,自定过高年费标准,每年律师所收费1万元、律师个人2500元(占刚入行年轻律师年净收入的10%以上),应当是全国最高的,结果是律协净资产不必要地大幅增加,2000年经费结余为1000多万元、到2006年底净资产竟达到1.16亿元、现金6300多万元,现在的净资产应当超过了1.5亿元!律协是社会团体,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收那么多会费存在那干什么?会费只要保证正常活动略有盈余即可,过高的收费标准导致律协净资产不必要快速增长,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造成很大负担。

另外,北京律协理事、监事、会长都是兼职,而绝大多数专职工作人员为市司法局人员担任(包括秘书长),其工作重点变成了对律师的监管,对律师的纪律处分公开宣扬,假造律师行业的神圣化,在一定程度上诋毁律师行业声誉。律师们说北京律协是第二司法局,是行政机关的附庸。

三、顺应历史潮流,共同努力,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造成上述弊端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北京律协的选举由少数律师和行政机关操控,不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不用对其负责,而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北京律师的绝大多数,漠视和不积极主张自己的选举权。

目前,基层民主已在全国逐步展开,如民选村长、民选居委会、民选业主委员会,贵州省的县委和区委书记也开始竞选,而全国还没有一家由该地区全体律师民主选出的律协,也没有章程是经过全体律师通过的。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推行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律师,我们应当感到惭愧!为了尽快改变这种落后状况,跟上时代步伐,更好地行使律师权利,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大幅度提升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

我们郑重呼吁:

从即将开始的新一届北京律协选举起,推行真正的民主选举,主要内容:1、根据全体律师投票、超过1/2同意的北京律协选举办法,由全体律师直接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和律协会长、监事长;2、律协章程由全体律师的2/3多数投票实质通过,必要时再由律师代表大会形式上追认通过(与律师法关于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相适应);3、选举出真正代表律师利益的律师代表;4、年费标准需要2/3多数律师同意(现行律师年费标准应减少50%以上)。

为了推动新一届北京律协的真正民主选举,我们部分北京律师自发组织起来,经过两个月的努力,草拟了首部《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见附件),请全体律师尽快提出修改意见,我们汇总修改后交全体律师投票,超过1/2的律师通过当然生效。如果经全体北京律师投票通过了这部选举程序,我们就奠定了北京律协民主选举的制度基础。亲爱的北京律师同仁们,民主并不遥远,就在你身边,不要再漠视和消极等待下去了,行动起来吧,行使你的权利,提出你的对选举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并为修定稿投上神圣的一票,这个目标很快就会实现了!

此项工作史无前例,任务繁重,需要更多的律师参与民主选举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参选律师代表、理事、监事和会长,我们期待着您的共同参与,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同时我们呼吁北京市司法局和现任北京律协,顺应历史潮流,与全体北京律师一道,支持、参与和共同组织北京律师自发参与的北京律协这次民主选举,实现中国的律师协会民主选举零的突破。

呼吁人(北京律师):因时间紧第一批共35人,继续征集签名。

联系人:程  海 13601062745  chh075@yahoo.com.cn

张立辉 13911696311  zhanglh@ggilawyer.com  

唐吉田 13161302848  tjt196809@163.com

童朝平  张建国  邬宏威  黎雄兵  温海波  江天勇  谢燕益

毕建林  席公民  马国华  冯建新  刘子龙  李苏滨  杨慧文

张文凯  杨学林  李  刚  李顺章  王雅军  王振宇  刘亚军

高  鹏  林小建  李仁  张  征  蔡木荣  颜延政  韩一村

吴建军  魏东涛  杜江涛  李付军

2008年8月26日

附件:草拟的《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恳请大家提出修改意见,并在5日内发至邮箱 bjlxzx@gmail.comh或bjlxzx@yahoo.com.cn 。

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

第一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北京市执业的律师均当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选举程序

一、 选举委员会 

北京律师向发起北京律协直选的"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工作组"报名,由报名律师共同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立之后依法进行公告。

选举委员会由 7-13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

候选人不得同时担当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委员会负责直选相关工作,如选民登记,确定选民和候选人资格,组织投票,计票等,选举事项完成之后自动解散。

二、 选民及登记

1、 选民资格:所有北京市执业律师均享有选举权。

2、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按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把本所执业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及执业年限等信息登记在册,经选举委员会下设的选民登记小组核实和确认,并做好分区登记,编号登记,以备查找和统计。

3、 选民登记时应该让选民明确选择现场投票或电子邮箱投票方式,如需变更应当在选举投票开始的24小时前通知选民登记处书面变更。

4、 选民登记回执:选民进行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给予选民登记回执,回执上记载选民编号、选民姓名、性别、登记日期、执业证号、选择的投票方式、所在选区等信息。

5、 选民登记公告:在选民登记截止之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公告选民名单。

三、 候选人资格

1、 律师代表的候选资格:

a) 所有北京市执业律师均享有资格。

2、 会长的候选资格:

a) 执业满五年(至选民登记日);

b) 书面承诺,一旦当选专职的会长(副会长),则不得在任职期间执业。

3、 理事、监事的候选资格:

a) 律师代表;

b) 执业满三年(至选民登记日);

4、 副会长的候选资格:

a) 理事

5、 监事长的候选资格:

a) 执业满五年(至选民登记日);

四、 选举总流程

1、 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会长、监事长和律师代表;

2、 由新当选的律师代表选举理事和监事。

五、 候选人的提名

1、 会长候选人的提名:由1名选民提名,至少50名选民联名签字。

2、 律师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律师代表不需要提名。

3、 理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3名律师代表提名即可。

4、 监事长候选人的提名:由1名选民提名,至少50名选民联名签字。

5、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5名律师代表提名即可。 

6、 候选人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竞选活动

1、 候选人的展示和竞选:

(1) 在专门的选举网站公布自己的竞选纲领,接受选民的质询;

(2) 邀请其他候选人进行公开辩论;

(3) 自行展开竞选推广;

2、 竞选活动必须在投票日前一日的零时结束,否则丧失候选人资格。

七、 会长选举

1、 投票方式任选其一:

(1) 直接投票(不记名):在指定的投票期限内,选民直接到指定的投票点,现场领取选票,进行书面无记名投票。

(2) 电子邮件投票(记名投票)。

(3) 委托投票:每一受托人只能代理1位选民投票,凭委托书(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箱等)、双方的律师执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由选举工作人员当场审核记录并交选举委员会存档。 

2、 在充分通知和公告的前提下,会长选举不设最低投票率限制。

3、 以参加投票的有效票为基础,得票最多者当选。

八、 划分选区

1、 选举委员会在全北京范围内,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照顾相邻的地理区域,原则上按照每500名律师划分成一个选区,为了划分的方便,可在480――520名内波动,每个选区产生5名个人律师代表。

2、 最后不到500名律师的一个选区,律师代表的名额是:按每满100名产生一个名额,尾数超过50的增加一个名额。数不足50,则并入其他一个选区。

3、 划分确定的选区及对应的律师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 律师代表的选举

(1) 不举行投票,由竞选人征集选民签字,每个选民只能签名推举一个候选人,如有重复,所签名无效,并取消下一届选民资格。

(2) 竞选人只能在自己所在的选区内竞选。

(3) 在每一个选区内,以选民签名推举的有效票数为准,按照预先确定的律师代表名额,以得票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当选。

(4) 以公告的方式核实投票的真实性,如果发现舞弊,取消当选及下一届的候选资格。

(5) 当选律师代表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理事的选举

1、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所有的律师代表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从被提名的理事候选人当中选举理事。

2、 理事的数量(M)按如下规则确定:

(1) M=律师代表数除以十,代表名额的个位数按四舍五入。

3、 每个律师代表可以在选票上选择M个候选人,可以少选,但多于M个选择的选票无效。

4、 涂改或空白的选票无效。

5、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6、 当选理事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监事的选举

1、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所有的律师代表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从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中选举监事。

2、 监事的数量为5名。

3、 每个律师代表可以在选票上选择5个候选人,可以少选,但多于5个选择的选票无效。

4、 涂改或空白的选票无效。

5、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6、 当选监事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 监事长的选举

监事长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与会长选举同时进行,具体程序同会长选举。

十三、 副会长的选举

1、 在理事会召开期间,由会长提名,由会长和所有理事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选举副会长。

2、 副会长的数量为2名。

3、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第一副会长和第二副会长。

4、 当选副会长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四、 选举经费

1、 候选人竞选费用自筹。

2、 用于选举设施、组织选举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聘用选举工作人员、为候选人平等地提供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宣传服务等方面的费用,由律师协会承担。

3、 以上筹资金额及使用情况应于发生当日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

十五、 投票

投票方式采用秘密投票,所有投票在同一天进行。

1、现场投票按以下步骤进行:

核实身份――领票――写票――投票

2、电子邮箱投票

选民按照选民登记时确认的邮箱地址进行实名投票。写上自己的选民编号+姓名+邮箱地址+电话号码进行投票方为有效。 

3、上述投票具体细则由选举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十六、 计票

一、现场计票

1、计票人员资格:每一投票点的两名计票人员、两名唱票人员、四名监票人员应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上述人员为除选民之外的聘用人员,人员情况在选举三日前公告,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2、计票步骤:

确定唱票点。

维护秩序的人员到场。

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进场,接受检查后开始计票。

3、监票人员不得接触选票。投票点负责人可以现场随机抽取人员补充监票及维护秩序的人员。

二、电子邮箱计票

1、 两名唱票、两名计票、四名监票人员同时在场。

2、 由两名分别掌握密码的人员共同打开电子票箱。

3、 公证人员到场进行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4、 唱票人员检验有效票数,并对有效票数进行唱票。

第三条 计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签字确认投票结果,并将选票签字封存(注明票箱号,票数,投票结果),提交选举委员会存档备查。投票结果,由此投票点负责人即时打电话告知总部。

十七、 投票结果确认

由选举委员会成立一个统计小组,收集汇总各投票站的投票数据和存档工作。

统计小组人员组成:唱票、计票各两人,监票四人。

由选举委员会宣布投票结果。

当日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布投票结果。

十八、 录像见证和公证监督

计票过程全程录像,提交选举委员会存档备查。

整个选举过程原则上进行公证监督。

上述见证及公证事宜由选举委员会具体安排。

十九、 补选和罢免

有关补选和罢免的程序由律师代表大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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