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8 January 2014

对许志永一审判决书的漏洞


我从小生长在劳改农场,用那里的术语,我爸是管教干部,里面关押的都是罪犯。现在还有很多亲人好友供职在那。听说,十几年前一个干部要管几十个犯人,现在几个干部管一个犯人。这样说来,当局目前大致上并没有滥抓乱捕。看来许先生的罪行相当严重啊。我开始阅读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其罪行陈述如下,

“被告人许志永多次组织、策划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姑且不谈中国网络搞防火墙,游行注册程序虚假等具体情况,先假设其列举的证据和事实都是客观的,来探讨一下这判决书是否合理。 翻开刑法,其中提到的一个必要条件是,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黑体字部分很明确,那么在判决中相关陈述又如何呢?

“被告人许志永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组织、煽动百余名人员于2012年7月5日到国家教育部门前聚集。上述人员在现场张打横幅、喧闹,且不服从现场警察的指挥疏导,造成国家教育部门前周边地区秩序严重混乱。”

这是我能找到的其中唯一关于目的的陈述。从中可以看到许先生的行为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热点话题中的问题。那么其要求是否合理呢?既然审判书不提,我很难想象法庭对这一点进行过细致认真的考量。据此我认为,即便其律师在此点上展开辩护,法官们也不会认真倾听。

如果许先生不反对,对此次判决的讨论,从法理上应该是没有障碍的。不过我敢打赌,中国的网站,电视台,和报纸不会对此案进行认真的报道和评论。这里的逻辑可以有一个推论,许先生的表达诉求的合法方式如果不能进行,又如何能让公众判定其诉求是否合理呢?如果不能判定其诉求是否合理,又如何让这份判决书自圆其说呢?

 这么明显的漏洞,法官们就看不出来吗?为什么还要这么干呢?也许如下小小的网络传言才是某些人所惧怕的。

“2012年,许志永参与了新公民运动的推进,该组织吸纳的成员多达5000人,致力于和政府腐败以及限制农民工子女在大城市上学的教育政策作斗争。”

其实共产党之外的政治势力的出现,是一件不错的事情,尤其许先生参与的势力宣传的是新公民,和平道路,为什么有人会害怕呢?为什么有人不能容忍呢?在中国坚持共产党领导,现在也不见得是错事,但是没道理作为永世目标坚持吧。就算实现共产主义是中国的终极目标,也可以有多个共产党啊。按照这个道理,先容忍新的政治势力成长,分享共产党的权力,可以吸引更多公民参政,对改革是长期利好啊。

长期搞一党专政,对新政治势力的参与者治罪,完全是在对中国的未来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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