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12 July 2014

与他人通奸

本文转贴论坛网友帖子。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几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

首先,党员可以通奸。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会受到处分。你跟人通奸,大家都不知
道,你就没事。

就算让人知道了,马上送点礼,送点钱给通奸的对象和家属,打发过去。

至于什么叫不良影响,什么叫情节较重,什么叫情节严重,都没有定义。

好像都是由领导来作判断。

你买通领导,又什么事都没有了。

到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步,就拿个警告或处分。还是没事。

情节较重的,跟几个妇女通奸,也不用丢乌纱帽。

情节严重大概是跟十几个人通奸吧?

最多不干了。下海经商。

这条例应该改成:“与他人通奸的党员,一经查明,立即撤销党内职务并开除党籍处分
。”

这似乎又变成党干涉党员的私生活了,党员还有没有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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