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2 September 2008

司法改革如何凝聚民意

欢迎转载

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撰文【1】,为司法职业化辩论。似乎司法职业化,独立化是司法改革的根本出路。

中国的传统,是吏治,不是法律,判案历来都是官员。改革三十年,司法仍旧缺少公信力,可以说体制内改革派深陷缺少改革动力之困境。不然何以一个宪法诉讼,改革十年也未见启动?王利平老师说,在没有民间力量参与,缺乏必要制衡的情况下,司法改革必然沦为部门利益之争,同时,以国家或政党为本位的司法改革,必然出现极端政治化的趋势,结果改革举措不断,司法却离正义越远。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院长王俊生履新,高调推行三个至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在法学界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何兵老师发言说,"冤案频仍,根源在于法官对司法权的垄断和人民参与司法的缺乏",主张所谓司法民主,"司法民主并不是让人民直接投票审判案件,也不是让人民无序地左右司法,而是通过人民陪审制,人民参与法官选择制,人民参与法官监督制,审判过程彻底公开制、新闻媒体自由公开监督制等系列制度来保障。",似有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新力量的设想。贺卫方老师则认为,这种想法,包括官方宣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官方在强调"司法的平民化","纠正"职业化"带来的弊端",是所谓"杀头以治斜眼"。然而,这样的争论能够帮助中国实现司法独立,成为制衡国家权力的新力量,进而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互促进吗?或许各位老师深陷体制,所谓争论也是醉翁之意吧,我只好如此苦涩的理解。

近十年的一些案件,如师涛"泄密"案,胡佳"危害国家安全"案,李健公民维权网站被封案,法轮功案,冯正虎出版案,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案,杨春林土地宣言案,陈光诚计划生育维权案,胡晓原诉Sohu案,杜冬劲诉中国电信案,如果需要,还可以列出一长串的案名,即便放在三十年前的台湾,恐怕也需要军事法院来审判,才能得到台湾当局需要的结果。然而,在大陆,都是快速,秘密,安全地按照最高指示判决。即便司法信息公开后,也未见民意对于司法给予有效的评论,更不用谈独立声音之批判。

律师腾彪在2004年感叹【2】,"当司法无法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时候,媒体似乎成为被司法遗弃者的最后的救命稻草。然而不幸的是,任何一个司法不独立的社会里,新闻也不是独立的。谁敢报道他们的冤情呢?"。司法不独立,媒体也就不敢对社会不公进行公正的报道和有价值的评论。南方周末的许多编辑和记者,或遭遇牢狱之灾,或被各种秘技赶出新闻圈。司法工作者不能承担自己的职责,传递公平和正义,媒体工作者不能秉笔直书社会,抒发胸中块垒,诚然死循环,不能唤醒铁屋中沉睡的人。

王力平教授提出了一个办法,"由人大牵头,以法院为龙头,凝聚社会各阶层力量,推进司法改革。"。然而,即便是在中国最开放的省份之一,人大代表们也能够高票通过"网络紧急法案",对于人大代表们在目前寄予期望是否有点过头?

是缺少草根社会关注的事件让司法改革者凝聚力量吗?孙志刚案,山西黑煤窑案,厦门PX案,包括最近的毒奶粉事件,杨佳案,汶川地震校舍倒塌案,如果做调查的化,我相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中国人知道并且讨论过这些案件。在近乎十年的时间,孙志刚案尚能引起媒体关注,甚至废除了收容制度。而最近几年的案件,却并未在制度上留下什么成绩?本人试图提出一些原因和方案,试图抛砖引玉,

公民,学者,律师对草根关注的事件给予足够和持续的关注。作为一个传统的吏治国家,民众并未对司法有足够的尊重和期望,近年上访群众之众,对于现行司法的不信任,可见一斑。如果公民,学者,律师能够深入上访人群,站在矛盾的前沿,对于社会事件进行深入剖析,劝说访民采取法律方式维权。并和互联网工作者合作,运用前沿互联网技术,持续发表高质量的社会思维和实践结果。才可能赢得民意尊重,法制能够取得传播效果。

互联网上声音太扭曲和分散。而现政府吸取了足够的教训,对互联网监管进行了巨大的投入。必须争取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目前,十大中文网站,无意不对网络民意进行操纵和扭曲,肆意删除,更改民众评论,博客,视草根为鱼肉。更有百度,新浪,搜狐等,收钱提企业屏蔽关键字,对权力无限迎合,视企业责任与无物,提供的有毒精神食粮,实质上沦落为三鹿之类不良企业和不良主管官员的帮凶。解决此一问题,其实已经有众多法律案例,有责任心的公民,学者,律师等能够行动起来的话,必然能够打破互联网铁幕,创造暂新的互联网言论空间。尤其是笔者本人发起的电信业宽带服务集体诉讼【3】,完全走消费者权益法,与敏感政治问题无涉,便于普通公民参与,没有政治风险。

不存在胡适式的人物能够和党的最高层进行充分交流。这实际上是因为党并没有一个类似与蒋经国式的最高权威。太小的力量根本无法和体制内进行深层次的交流。即便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冷战岁月,台湾出于严重的大陆军事威胁之下,雷震的自由中国也能够在台湾出版,发行,成为传播的中心,播下自由的种子。结果是,不谈港澳台,来看今日中国,有所谓南方报系的自由重镇,炎黄春秋的开明党内元老,又有一批维权律师和体制内学者,仍然不能和权利核心发生互动。这里的历史原因很多,例如国民党战败大陆后,必须依靠美国的保护,在表面上接受其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台湾奉行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司法独立有形式上的宪法保护。这只能寄望于形势发展,逐渐形成交流渠道。

当前政府将党和现届政府等同于国家。每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都能激发爱国热情,期望政府出面解决所有问题。进而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大肆宣传,扬言只有党才能救国,事件又一次证明了社会主义优越性云云。于是,司法独立,官员,企业,公民如何承担各自责任的根本性问题,置之脑后,举国狂欢。改革者对于这些公共事件的参与,必须深抱慈悲之心,容忍各种异样目光,承受冷漠和污蔑,用胡适的话来说,:"我受了十年的骂,从来不怨恨骂我的人,有时他们骂得不中肯,我反替他们着急。有时他们骂得太过火了,反损骂者自己的人格,我更替他们不安。如果骂我而使骂者有益,便是我间接于他有恩了,我自然很情愿挨骂。"。方有可能化解千年戾气,求得国人谅解和尊重。

原罪问题。连门口的狮子都不干净。如何解决原罪问题,人类历史已经有很多经验,不再赘述。

至于贺教授和其它诸位老师所提的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本人认为都有益于司法独立,保护民主进程,也都是当下之急。但更加需要的,则是时时以自由民主的理念,维护公民利益,深化制度改革。

杜冬劲 2008-9-22

【1】南方周末2008.9.18期31版,司法改革的难题与出路
【2】公民维权与"个人网站第一案",
http://www.huayilawyers.com:81/Website/index.php?ChannelID=9&NewsID=267
【3】http://sites.google.com/site/nextwave428/sueguide

Thursday 18 September 2008

划定政府责任应该使用两种思维

http://qihuiran.blog.163.com/blog/static/546295320088171427415/?from163homebigblog

有没有觉得作者的感慨象是怀念老毛时代?

我不是说作者是坏人。但是这种声音确实是体制内的人最喜欢听到的。也是封闭教
育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很多人的强大麻醉剂。

现阶段,因为言论压制的缘故,因为司法不独立的原因,因为政府威权的原因,把
所有问题要求政府负责是合理的。但是目标解决方案,又需要强调每个人,每个实
体负起自己的那一份责任。过于强调在所有问题上都追究党和政府的一切责任,和
强调伟光正一样,都是愚蠢的行为,只会把民意推向寻求更强大政府的简单奴隶逻
辑。一个简单的问题,党和政府负得起所有的责任吗?

什么是过于强调政府责任呢?例如单纯要求政府官员下台,而不要求撤销某个行政
部门,在道义和法制层面强调企业责任,社会团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不过我承
认,目前的言论空间和法制现状,这完全属于奢望。我只是奢望我们呼吁政府的同
时,更加严苛一点对待自己的内心。例如,现在就去安装中国电信或者网通的宽
带,然后参加我们的集体诉讼(注1)。请指责我,如果我在借机售卖我自己和这
个诉讼。

这意味着对现实的解读和对未来的期待,在政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
的问题上,必须使用两种思维。

自由,人权等概念是责任的来源。简而言之,人因为自由和权利而承担责任。例
如,动物伤了人,即便我们杀死它,也不可能要它承单什么责任。在一个健全的社
会中,自由和人权通过法律及其实施得到保障,其责任的追究必须通过言论空间来
讨论,通过各种程序和法制方式来保证底线的公平。这是所有现代民主社会的基
石。所以如果未来社会仍然期待已经证明的道路来发展中国的话,现代的中国社会
必须来一次自由和人权概念的大讨论和大传播。这个大讨论和大传播如何才能实
现,是否必须流血的代价,应该有事在人为的成分在里面。但无论如何,讨论和传
播本身必须是理性的。暴力的社会变动的唯一作用也许是能够奠定一个人心思变的
基础。

对现实解读的层面上,如何对于特定的社会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形成对于系统和体
制的批判语境,获得民意基础,形成真正的改革动力,触发根本性变革。从哪里开
始,由上而下,还是由下而上,还是横向跨越各个行业和地区,可能会产生什么样
的社会派别和社会力量,引人注目。这样的一个解读过程,决不能仅仅是要求政府
承担所有责任,必须有诉讼的手段,参选的手段,提出和实施各种专业方案的手
段。否则对于未来的期待成为了政府以责任之名扩张国家权力的借口,并且民众更
加认为政府并且只有政府能够承担一切责任。

但所有这些变革的小步骤,没有言论自由(自然也就没有有力的民间学术团体和行
动团体),没有开放的言论空间,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从这个角度看,类似我们现在的集体诉讼,完全瞄准了中国社会进步的瓶颈,甚至
可以说突破了就是盛世到来的契机。

在这一过程中,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团队,干成什么样的事情,我们不用怀疑,我们
需要的只是耐心和行动。

注1:
诉讼详情请参阅 https://sites.google.com/site/nextwave428/

三鹿发言人斥新西兰粗暴干涉三鹿内政

三鹿发言人斥新西兰粗暴干涉三鹿内政

作者:大牛
http://www.daynew.net/?p=987

心花社北京9月15日电三鹿发言人三聚氰胺15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西兰总理克
拉克在新西兰电视台的《早餐》节目中无视三鹿在牛奶添加、奶制建设等领域的进步
和成就,歪曲事实,采取向中国政府打小报告的办法,粗暴干涉三鹿内政,我们对
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三聚氰胺说,三鹿成立xx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三鹿集团各族职工依法享有前所未有的人权和基本自
由。"合理添加三聚氰胺"、"合理掺水"、奶农奶贩高度自治的方针在三鹿得到全面
实施,三鹿正按照三鹿基本添加大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三鹿继续保持稳
定繁荣。三鹿集团各族职工正在党委一班人的领导下,沿着可持续添加的发展道
路,齐心协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他表示,我们奉劝新西兰政府多反省自身新西兰乳业巨头恒天然存在的问题,停止
干涉中国内政,多做有利于三新关系的事,而不是相反。我们要求新西兰政府认真
对待三鹿方的严正立场,采取切实措施消除上述节目的恶劣影响。

Sunday 14 September 2008

An investigation regarding Internet Censorship and Circumvention

https://sites.google.com/site/nextwave428/news-1

Per request of an anonymous friend, I created this online form to know
more details of Internet Censorship in China. It is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Please participate it if you have interests and help us to let
more people understand this social problem in China.

在一个匿名朋友的请求下,我创建了这个在线调查(中英文),我们希望了解中国
互联网监管的更多细节。如果您有兴趣,请参与这个调查,帮助更多的朋友了解中
国的这一社会问题。

Best Regards,谢谢
yetaai

Saturday 13 September 2008

浅言三鹿事件中社会责任的错位--不能承受之重

超出自己的作文能力了,先勉强发上来吧,欢迎修改,发布自己的版本,本人放弃
所谓的版权。毕竟太草了。

从今年3月份起各地有结石宝宝发现到8月1日三鹿汇报发现收奶程序中出现问题,
到今天9月13日,卫生部给出官方说法,民众仍然疑云重重。

这里我暂且假设官方结论正确,出问题的环节是奶农或者奶霸往鲜牛奶中添加三聚
氰胺造成奶粉受到污染。这个假设让我联想了一些事实,

有一次在旅游景点,我俯身到地上捡起几片吹散的纸片,塑料袋,和塑料瓶,放入
旁边的垃圾箱。没有想到,一位中年女士,戴着白袖套的手臂,持长长的铁夹子,
把塑料瓶取了出来,同时带出了一些纸片和塑料袋,缓缓地在风中飘落。我试着想
和她说两句,"您好,您是景区的工作人员吗?"。她抬起头,但是不停把眼光转向
垃圾箱。"是的。""您工作很辛苦啊。"她转过头来,警惕的打量了我一下。"那些
纸片和塑料袋也需要回收的。"她收起眼神,讪讪的走开了。留下我俯身再去捡风
吹散的东西。

不知怎样,我就想起这位女士来,她有没有子女,她是否会选择三鹿奶粉喂养自己
的子女?

我还记得SARs的时候,上海的一家医院请求临时工留下,帮助医院照顾病人,许诺
增加百分之五十的工资。但是所有的临时工都撤离了,返回她/他们的老家。

再看看开药的医生,三鹿的质检工程师,甚至为你做性服务的临时伴侣,掌权的官
员,人人都只想这一票快点结束,我想快点赚到我的那一份,然后结束。你只能哀叹,

这是个人人都只会用脚投票,却不会为自己的行为付责任的国家?!

佛教讲铭印,说的是人心。你看看网上对于三鹿的唾骂,就知道基本的是非观,在
中国并不缺少。中国公民并不缺乏分辨基本善恶的能力。可是这样的事情泛滥了,
你心中就会建立起坏的铭印。人心散了,你想不为恶也不可能。你甚至会认为这些
恶事,是在尽自己的一份责任。包括我们现在集体诉讼中碰到的电信的员工,法官
等等。

从社会的角度看,卢梭曾经说,

"责任和自由是对应的概念,责任事实上--虽然不是时间上--以自由为前提,
而自由只能存在于责任之中。责任是唯独存在于上帝和邻舍的约束中的人的自由。"

我们现在的自由又是怎样的呢?迁移居住地,对不起,户口问题可不是闹着玩的。
工作的人们,有所谓公务员,合同工,临时工,教师,外企员工,改变角色,你试
试看?于是,依照权力的大小,你能分享社会所创造的多少财富,已经预先定义好
了。这样的这些制度,便于人们推卸责任,而不是让自由的人们负起自由的责任。

人的基本的自由没有,就没有责任的建立。也就没有现在这个社会理性变革的开始。

附,三鹿是个国营企业,本文所谈,十分肤浅,深入下去,可以探讨公有和私有情
况下的长期责任机制应该如何建立。我认为无论如何,言论自由都应该是扭转中国
这个社会体系的核心,根本,和开始。这一点和其它现代国家并无不同。

Wednesday 10 September 2008

真理部策划杨佳案审判?

我的这点想法颇有阴谋论的调调,光明正大者慎入。

谁更能读懂中国的民意?可能会有很多朋友纠正这个问题,谁更能操纵中国的民意?

几十年的这种教育,这种封锁的舆论潜移默化下来,我觉得很多事件中,民意被操
纵的很厉害,而所谓右一点的朋友,很多做法陷入了某种陷阱。

拿最近的杨佳案说事,杨佳案确实值得关注,但这样的司法公正,对于今天的中国
老百姓是否还是太高级了点?当这个案子占据了媒体的最高优先级的时候,很多受
苦的老百姓可能的感觉是,这帮右派,我们的疾苦没人呼喊,反而是一个杀人犯,
闹得地球村的人都知道。那帮吃体制犯的人呢,感觉更不用说。结果呢,民意进一
步向左转。她/他们并不会去想,保障杨佳的权利,就是保障她/他们自己的权利。
也是化解这个社会的暴戾之气,防止第二个杨佳,防止更多警察受害的必然道路。

再强调一下我的个人看法,对于杨佳案给予特别关注,关注这一社会事件的成因,
背后所隐藏的社会问题,我个人认为其实还远远不够。但现在的舆论政策,没有给
予我们理性谈论这一事件,给予杨佳和受害警察人性关怀的舆论空间。对老大哥来
说,只有足够的压制才可能操纵民意。但老大哥能否如愿,就如老话所说,滚圆石
于万仞之山,很难说呢。

我甚至觉得,上海这边这次故意搞黑箱审判,故意来违反司法中立性,是有意吸引
媒体的注意力。有安抚受伤的公务员群体的意思,但让这个案子占据右派媒体,有
助于让民意误会右派人士。结果给人的感觉是,右派只重人权和民主,不重民生。
否则为什么有些手法那么愚蠢呢?和菜头对这些手法评论说,

"一件泼天的大事,一条五尺高的汉子,难道真觉得自己是大卫.科波菲尔,可以玩
个障眼法就能混过去,让杨佳消失在魔术师的礼帽子里,而且台下还掌声雷动? "
摘自:http://www.hecaitou.net/?p=3380

你可以说右派没有在民生上发言的机会,但是对于民生根本问题的关注,是否到了
和杨佳案的同样的关注重点呢?反而是党的免除农税,让很多人更有实在的荒诞感觉。

是否是真理部也卷入了策划,没有根据我就不揣测了。

用老毛的思路,老大哥就是想方设法让我们脱离群众。最后眼睁睁看着民意一步步
离我们远去。

我觉得现在的中国社会,颇有点这样的趋势。也是很多人有无力感的根本原因。

如何打破这个循环,创造新的舆论空间,创造足够的 Inspiration (朋友大脸猫
言),拭目以待。

Tuesday 9 September 2008

我们对北京律协“严正声明”的回应

我们对北京律协"严正声明"的回应



源自:www.gongmeng.cn 2008-09-06 12:02:25 点击数:421

  2008年9月5日,北京律协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
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声明说,"近日少数律师联合签名,在网
上发布题为《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
的呼吁》,呼吁书中打着推动民主的幌子,直接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合法地位。"
"任何人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采取私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
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在北京律师中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试图拉拢不明真相的律
师支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都是非法的。""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
政治制度。"
  
  我们就是联合签名发布《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
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的律师。除了发布该呼吁书之外,我们还通过手机短信、
寄信等方式呼吁广大律师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积极参加即将到来的律师代表选
举。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很清楚,就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行使权利,防止律协选举被
操纵,防止律协变成特殊利益集团,选出真正代表律师权益的律师代表,选出真正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律师协会。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组织,由
律师选举产生,当然受律师监督。律协属于全体律师,作为律协成员,我们有责任
关心律协,积极参与选举律协,我们所有的行为和言论都是在推动律师协会民主选
举、民主监督,是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做的,是合法的、正当的。
  
  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北京律协把自己当成独立于全体律师之外的机构,
完全颠倒了主仆关系,面对部分律师要求积极参选律师协会,不但不积极支持,反
而发布如此言辞激烈危言耸听的声明。把律师们要求降低不合理的会费,说成"煽
动性言论";把律师们要求直接选举律协、律师代表和会长,说成"以推动民主选举
为幌子";把律师们通过手机、网络合法传播律师们的声音讨论酝酿候选人,说成
"私自串联";把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支持和呼吁,说成"不明真相"被"拉拢";把
律师选民自主、合法发表言论批评自己的监督对象以及呼吁民主选举律协,说成
"非法";把部分律师积极推动律协依法民主自治的公民参与行为,说成"全方位否
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我们对于北京律协在国家
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21世纪的今天发布如此强烈文革色彩的声明深感惋惜
和痛心。
  
  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推动民主法治进程,追求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全体国民
也是执政党的奋斗目标,我们作为律师积极推动自己所在的行业协会民主选举、民
主决策、民主监督,恰恰是顺应了历史潮流,这不是北京律协所说的否定我们国家
的政治制度,而是以实际行动拥护和实践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今年秋季北京即将
进行律协换届选举,我们呼吁每一位北京律师都珍惜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律师代
表选举。我们同时也希望,作为律师自律组织,北京律协依法摆正自己的位置,针
对部分律师要求直选律协、减收会费和积极参与律师代表选举,应该认真反思自己
的工作,热情支持律师们的参与,推动北京律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最后,鉴于"严正声明"全篇对我们的合法行为进行诽谤和威胁,我们强烈要求
参与制作、发布这份"严正声明"的人员公开赔礼道歉。我们视情况将对其侵权行为
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北京律协会员,我们有权要求并重申:
  
  1、北京律协本次换届的直选和民主选举,应该在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指导和监
督下进行,由市司法局、市律协和全体北京律师共同组织和参与。(本条意见在呼
吁书中已经强调)
  
  2、对北京律协的律师代表和会长实行直选,从本次律协换届开始。
  
  3、为保障实现全体律师的选举权利,以及对北京律师协会工作的有效监督,
《北京市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名称可以另定)应由全体律师投票, 1/2以
上通过。
  
  4、制定北京律师协会章程,征求全体律师意见。
  
  5、会员年度会费依法进行适当调整,最少降低50%以上。
  
  6、立即审计并公布历年的会费收支情况,立即公布律协购买的办公楼的决策
和收支情况。
  
  7、立即取消在京执业的外地户口律师执业证号前标注的歧视性符号"W" ,并
向这些律师道歉。
  
  参与《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
呼吁》签名的北京律师
  
  2008年9月6日

  
附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
  
  http://www.bmla.org.cn/bjlawyers2/news/show_content.jsp?infoID=
IC02000024280
  
  发布日期:2008-09-05 信息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全体北京律师、各律师事务所:
  
  近日少数律师联合签名,在网上发布题为《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
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 呼吁书中打着推动民主的幌子,直接
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合法地位。随后,北京一些律师开始收到少数律师发送的手
机短信,以降低会费、改变税收制度为诱饵,煽动广大律师声援所谓"北京律协直选"。
  
  在此,北京市律师协会郑重声明:北京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
北京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代表北京市全体律师的利益,依照《律师法》和《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章程》对北京律师行业实施管理。北京市律师协会通过会长、秘书长信
箱,理事接待日,代表提案制度等形式听取广大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行业规则
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任何人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采取私
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在北京律师中制造谣
言,蛊惑人心,试图拉拢不明真相的律师支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都是非法的。他
们借北京律师协会换届之机,利用部分律师参与协会行业管理的热情,打着 "律协
民主管理"的旗号,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
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广大北京律师要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少数律师"推动北京律协直选"的真相,从
坚持北京律师行业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北京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角度出发,
自觉抵制少数律师不正确的言论,不被他们所利用。
  
  今年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换届之年,为确保律师协会换届工作顺利完成,北京
市律师协会已经积极着手准备换届选举工作。要通过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听取广大
律师的意见,不断完善律师协会服务会员、维护会员权益的各项职能。选举出真正
代表广大北京律师利益的律师代表,保证北京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杨佳的父亲同律师一道赴上海要求会见杨佳

转贴: 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1922

先赞一个,公盟真是有担当!

  9月8号晚上,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和一位好友,与律师团成员刘晓原律师、李劲
松律师、李苏滨律师、张建国律师、季化律师、程海律师等一道赴上海,要求会见
杨佳,以确定杨佳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到底愿不愿意接受其父亲委托的律师,愿
不愿意上诉等。
  
  临出发前,杨佳的父亲发了一份声明,声明说,"检察院不让律师会见杨佳,9
月1日宣判后律师赴上海会见杨佳再次被拒绝,就无法核实他是否拒绝我聘请的律
师,也不可能知道笔录是不是杨佳的真实意思表示。"
  
  "作为杨佳的父亲,我要求法院给一份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通过判决书来了
解儿子的犯罪事实,这样的要求并不过份,然而法院却说已经给了杨佳的母亲,不
能再给我。可是,杨佳的母亲早已失踪,法官是如何找到她,并给了她判决书呢?"
  
  "杨佳的上诉期限到本月十一日止,从今天晚上算起只有三天了。为了征求杨
佳是否同意由我代为提起上诉,身患脑血痊的我也顾不上这么多,只能亲自与律师
一道前往上海。"
  
  "希望司法机关会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我聘请的律师会见杨佳,那怕最
后结果是杨佳当面拒绝了律师,我也无怨无悔了。也希望司法机关能按照《看守所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允许我进看守所会见杨佳一面。"
  
  杨佳父亲表示,这次去上海,要一直等到上诉期满才会离开。公盟将继续关注
杨佳父亲和律师团的工作进展,我们期望,上海公检法机关真正依法公正审理杨佳
案,推动法治进步。
  
  2008年9月8日

Thursday 4 September 2008

暗杀中国的司法体制

转贴:http://www.chrlcg-hk.org/?p=318

杨佳案 中国的公民们理当有所期待————整个司法体制为上海闸北个别违法警察背
书,值吗?
李和平

杨佳案在中国几乎妇孺皆知。关心此案的人应在四万万人以上,这些人都是中国的
中坚人士,是任何当政者都不能匆视的民意源泉,四万万双眼睛在盯着杨佳案!当
然,全世界关心中国的华人,关心中国前途的友好人士,以及那些希望中国好,或
者希望中国坏的人都在关注着杨佳案,杨佳案成为一个载入史册的公案已经是不争
的事实。所以,杨佳案是否能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关系到中国当政者的信
誉,关系到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关系到港、澳、台民众对大陆法治的信
心,关系到中国大陆公民们对司法体制的信心,关系到中国法治的生死存亡!

但是,人们注意到,在杨佳案的处理上,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现在的
审判阶段,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迹象,处处充斥的是遮掩、不公、不义。这里
有"受害方"闸北公安分局的上级(老板)——上海市公安局的侦查;有原上海市公安
局局长现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2008年2月25日不再兼任公安局局长)协调
公检法司四家;有受有关方面协调一出场就定杨佳死刑的的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谢
有明担任"辩护律师";有将发布消息的郏啸寅拘捕关押;有知道情况的杨佳之母王
静梅失踪;有杨佳父亲委托的律师被承办检察官挡驾,不得与杨佳相见并履行辩护
之责;有没有鉴定资格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超常规"一天时
间作出的杨佳精神正常的鉴定书;杨佳的投诉材料至今没有公布;杨佳上海杀警前
与警方冲突的真实情况公民至今蒙在鼓里;8月26日的公开庭审不允许旁听,不允
许采访,连杨佳的亲人也一个都不允许旁听,整个一个内部人秘密审判!同时,杨
佳案消息的传播越来越受限制,网上关于杨佳的文章大部分都被明令删除,一些张
贴杨佳案相关消息文章的网站博客,甚至因此被封网封博!四万万双眼睛越看越迷
茫——中国的当政者怎么啦?众目睽睽之下,竞然上演现代版的掩耳盗铃,以为控制
了杨佳案的媒体报道,控制了公民发声的管道,就能蒙住四万万双眼睛?就能堵住
八万万只耳朵?就能顺利地对杨佳实行"司法暗杀"?操作者的目的不会得逞,要知
道,这已经不只是在暗杀杨佳,而是在暗杀整个司法体制,谋杀公民们对法治的信
心,四万万双眼睛看得很清楚。

.......

Tuesday 2 September 2008

杨佳案为什么就不能让外面的律师见上一面呢?

我不是律师,对法律不了解。只是在普通人的角度上提个问,
 
为什么熊烈锁律师受杨佳父亲的委托,竟然连当事人的面都不能见呢?
 
这可以让人有很多想象。从政府的公信力出发,能不能让杨佳当面接受一次限定记者限定问题的采访?杨佳是不是不愿意面见熊列锁律师?
 
在没有更多详细信息的情况下,我不愿意去质询谢有明律师,毕竟我不是律师。我想的是,如果我是一个杀人犯,是否应该有见律师一面的权利。而政府,是否应该对于相关传言予以澄清?
 

转贴: 北京律师 要求律协直选

北京律师试图打破封锁和控制,
 
 

顺应历史潮流  实现律协直选

――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

全体北京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根据宪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律师有结社自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当是全体北京律师"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事实表明,存在了近30年的北京律协,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成立和运行,特别是在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权益的主要法定职责等方面鲜有作为,众律师怨声载道但又无可奈何。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协不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不用对其负责。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一、现任北京律协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基础  

1、北京律协至今没有合法的章程和选举办法。

章程是社会团体的宪法,按照法律和章程生效的社会习惯,律师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应经过全体成员投票、并经2/3和1/2多数通过。现任律协在其网站上称,1982年曾产生了首部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其在社团登记资料中还存有1990年北京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千字章程,两章程都没有经过全体律师投票、2/3同意,不知是如何产生的,至今也没有向全体北京律师公布,应属无效。同理,北京律协至今也没有一部经过全体律师投票、1/2同意的律协选举办法。

2、北京律协的律师代表没有经过全体律师选举产生,由这些"律师代表"选举产生的律协会长、理事、监事及其组织机构,都缺乏合法性。

据调查,90%以上的北京律师未参加过任何"律师代表"的选举,也没有人通知他们参加这样的选举。现状是,律师协会律师代表的大多数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担任,会长、理事、监事的大多数是由收入丰厚的规模较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有律师形象地说,现在的北京律协实际是"富人俱乐部",是为他们扩大影响、招揽业务服务的。

二、现任北京律协不代表全体北京律师利益

虽然北京市律协也办了一些有益于律师的工作,如律师业务培训、业务研讨、体检等。但由于律协不是由全体北京律师选出、不用对其负责,在维护律师权益方面鲜有作为,甚至侵害律师权益。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公检法刁难、会见难、取证难等普遍问题,都没能很好地与有关部门坚持不懈地交涉去努力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遇到不公时的求援多泥牛入海;诸多重大社会法律问题没有发表律师行业意见;对北京律师事业的发展无所作为;对年轻律师的业务扶助很少;甚至以敏感案件等理由阻挠律师依法执业,对部分律师的年检设置障碍(有时是站在合伙人一边,介入律师与律师所、律师和合伙人之间矛盾纠纷的手段);未经全体北京的授权任意使用会费,律协支出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合法有效监督;滥用权力,自定过高年费标准,每年律师所收费1万元、律师个人2500元(占刚入行年轻律师年净收入的10%以上),应当是全国最高的,结果是律协净资产不必要地大幅增加,2000年经费结余为1000多万元、到2006年底净资产竟达到1.16亿元、现金6300多万元,现在的净资产应当超过了1.5亿元!律协是社会团体,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收那么多会费存在那干什么?会费只要保证正常活动略有盈余即可,过高的收费标准导致律协净资产不必要快速增长,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造成很大负担。

另外,北京律协理事、监事、会长都是兼职,而绝大多数专职工作人员为市司法局人员担任(包括秘书长),其工作重点变成了对律师的监管,对律师的纪律处分公开宣扬,假造律师行业的神圣化,在一定程度上诋毁律师行业声誉。律师们说北京律协是第二司法局,是行政机关的附庸。

三、顺应历史潮流,共同努力,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造成上述弊端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北京律协的选举由少数律师和行政机关操控,不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不用对其负责,而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北京律师的绝大多数,漠视和不积极主张自己的选举权。

目前,基层民主已在全国逐步展开,如民选村长、民选居委会、民选业主委员会,贵州省的县委和区委书记也开始竞选,而全国还没有一家由该地区全体律师民主选出的律协,也没有章程是经过全体律师通过的。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推行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律师,我们应当感到惭愧!为了尽快改变这种落后状况,跟上时代步伐,更好地行使律师权利,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大幅度提升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

我们郑重呼吁:

从即将开始的新一届北京律协选举起,推行真正的民主选举,主要内容:1、根据全体律师投票、超过1/2同意的北京律协选举办法,由全体律师直接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和律协会长、监事长;2、律协章程由全体律师的2/3多数投票实质通过,必要时再由律师代表大会形式上追认通过(与律师法关于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相适应);3、选举出真正代表律师利益的律师代表;4、年费标准需要2/3多数律师同意(现行律师年费标准应减少50%以上)。

为了推动新一届北京律协的真正民主选举,我们部分北京律师自发组织起来,经过两个月的努力,草拟了首部《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见附件),请全体律师尽快提出修改意见,我们汇总修改后交全体律师投票,超过1/2的律师通过当然生效。如果经全体北京律师投票通过了这部选举程序,我们就奠定了北京律协民主选举的制度基础。亲爱的北京律师同仁们,民主并不遥远,就在你身边,不要再漠视和消极等待下去了,行动起来吧,行使你的权利,提出你的对选举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并为修定稿投上神圣的一票,这个目标很快就会实现了!

此项工作史无前例,任务繁重,需要更多的律师参与民主选举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参选律师代表、理事、监事和会长,我们期待着您的共同参与,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同时我们呼吁北京市司法局和现任北京律协,顺应历史潮流,与全体北京律师一道,支持、参与和共同组织北京律师自发参与的北京律协这次民主选举,实现中国的律师协会民主选举零的突破。

呼吁人(北京律师):因时间紧第一批共35人,继续征集签名。

联系人:程  海 13601062745  chh075@yahoo.com.cn

张立辉 13911696311  zhanglh@ggilawyer.com  

唐吉田 13161302848  tjt196809@163.com

童朝平  张建国  邬宏威  黎雄兵  温海波  江天勇  谢燕益

毕建林  席公民  马国华  冯建新  刘子龙  李苏滨  杨慧文

张文凯  杨学林  李  刚  李顺章  王雅军  王振宇  刘亚军

高  鹏  林小建  李仁  张  征  蔡木荣  颜延政  韩一村

吴建军  魏东涛  杜江涛  李付军

2008年8月26日

附件:草拟的《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恳请大家提出修改意见,并在5日内发至邮箱 bjlxzx@gmail.comh或bjlxzx@yahoo.com.cn 。

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

第一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北京市执业的律师均当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选举程序

一、 选举委员会 

北京律师向发起北京律协直选的"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工作组"报名,由报名律师共同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立之后依法进行公告。

选举委员会由 7-13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

候选人不得同时担当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委员会负责直选相关工作,如选民登记,确定选民和候选人资格,组织投票,计票等,选举事项完成之后自动解散。

二、 选民及登记

1、 选民资格:所有北京市执业律师均享有选举权。

2、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按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把本所执业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及执业年限等信息登记在册,经选举委员会下设的选民登记小组核实和确认,并做好分区登记,编号登记,以备查找和统计。

3、 选民登记时应该让选民明确选择现场投票或电子邮箱投票方式,如需变更应当在选举投票开始的24小时前通知选民登记处书面变更。

4、 选民登记回执:选民进行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给予选民登记回执,回执上记载选民编号、选民姓名、性别、登记日期、执业证号、选择的投票方式、所在选区等信息。

5、 选民登记公告:在选民登记截止之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公告选民名单。

三、 候选人资格

1、 律师代表的候选资格:

a) 所有北京市执业律师均享有资格。

2、 会长的候选资格:

a) 执业满五年(至选民登记日);

b) 书面承诺,一旦当选专职的会长(副会长),则不得在任职期间执业。

3、 理事、监事的候选资格:

a) 律师代表;

b) 执业满三年(至选民登记日);

4、 副会长的候选资格:

a) 理事

5、 监事长的候选资格:

a) 执业满五年(至选民登记日);

四、 选举总流程

1、 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会长、监事长和律师代表;

2、 由新当选的律师代表选举理事和监事。

五、 候选人的提名

1、 会长候选人的提名:由1名选民提名,至少50名选民联名签字。

2、 律师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律师代表不需要提名。

3、 理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3名律师代表提名即可。

4、 监事长候选人的提名:由1名选民提名,至少50名选民联名签字。

5、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5名律师代表提名即可。 

6、 候选人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竞选活动

1、 候选人的展示和竞选:

(1) 在专门的选举网站公布自己的竞选纲领,接受选民的质询;

(2) 邀请其他候选人进行公开辩论;

(3) 自行展开竞选推广;

2、 竞选活动必须在投票日前一日的零时结束,否则丧失候选人资格。

七、 会长选举

1、 投票方式任选其一:

(1) 直接投票(不记名):在指定的投票期限内,选民直接到指定的投票点,现场领取选票,进行书面无记名投票。

(2) 电子邮件投票(记名投票)。

(3) 委托投票:每一受托人只能代理1位选民投票,凭委托书(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箱等)、双方的律师执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由选举工作人员当场审核记录并交选举委员会存档。 

2、 在充分通知和公告的前提下,会长选举不设最低投票率限制。

3、 以参加投票的有效票为基础,得票最多者当选。

八、 划分选区

1、 选举委员会在全北京范围内,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照顾相邻的地理区域,原则上按照每500名律师划分成一个选区,为了划分的方便,可在480――520名内波动,每个选区产生5名个人律师代表。

2、 最后不到500名律师的一个选区,律师代表的名额是:按每满100名产生一个名额,尾数超过50的增加一个名额。数不足50,则并入其他一个选区。

3、 划分确定的选区及对应的律师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 律师代表的选举

(1) 不举行投票,由竞选人征集选民签字,每个选民只能签名推举一个候选人,如有重复,所签名无效,并取消下一届选民资格。

(2) 竞选人只能在自己所在的选区内竞选。

(3) 在每一个选区内,以选民签名推举的有效票数为准,按照预先确定的律师代表名额,以得票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当选。

(4) 以公告的方式核实投票的真实性,如果发现舞弊,取消当选及下一届的候选资格。

(5) 当选律师代表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理事的选举

1、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所有的律师代表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从被提名的理事候选人当中选举理事。

2、 理事的数量(M)按如下规则确定:

(1) M=律师代表数除以十,代表名额的个位数按四舍五入。

3、 每个律师代表可以在选票上选择M个候选人,可以少选,但多于M个选择的选票无效。

4、 涂改或空白的选票无效。

5、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6、 当选理事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监事的选举

1、 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所有的律师代表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从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中选举监事。

2、 监事的数量为5名。

3、 每个律师代表可以在选票上选择5个候选人,可以少选,但多于5个选择的选票无效。

4、 涂改或空白的选票无效。

5、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6、 当选监事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 监事长的选举

监事长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与会长选举同时进行,具体程序同会长选举。

十三、 副会长的选举

1、 在理事会召开期间,由会长提名,由会长和所有理事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选举副会长。

2、 副会长的数量为2名。

3、 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第一副会长和第二副会长。

4、 当选副会长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四、 选举经费

1、 候选人竞选费用自筹。

2、 用于选举设施、组织选举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聘用选举工作人员、为候选人平等地提供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宣传服务等方面的费用,由律师协会承担。

3、 以上筹资金额及使用情况应于发生当日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

十五、 投票

投票方式采用秘密投票,所有投票在同一天进行。

1、现场投票按以下步骤进行:

核实身份――领票――写票――投票

2、电子邮箱投票

选民按照选民登记时确认的邮箱地址进行实名投票。写上自己的选民编号+姓名+邮箱地址+电话号码进行投票方为有效。 

3、上述投票具体细则由选举委员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十六、 计票

一、现场计票

1、计票人员资格:每一投票点的两名计票人员、两名唱票人员、四名监票人员应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上述人员为除选民之外的聘用人员,人员情况在选举三日前公告,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2、计票步骤:

确定唱票点。

维护秩序的人员到场。

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进场,接受检查后开始计票。

3、监票人员不得接触选票。投票点负责人可以现场随机抽取人员补充监票及维护秩序的人员。

二、电子邮箱计票

1、 两名唱票、两名计票、四名监票人员同时在场。

2、 由两名分别掌握密码的人员共同打开电子票箱。

3、 公证人员到场进行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4、 唱票人员检验有效票数,并对有效票数进行唱票。

第三条 计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签字确认投票结果,并将选票签字封存(注明票箱号,票数,投票结果),提交选举委员会存档备查。投票结果,由此投票点负责人即时打电话告知总部。

十七、 投票结果确认

由选举委员会成立一个统计小组,收集汇总各投票站的投票数据和存档工作。

统计小组人员组成:唱票、计票各两人,监票四人。

由选举委员会宣布投票结果。

当日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布投票结果。

十八、 录像见证和公证监督

计票过程全程录像,提交选举委员会存档备查。

整个选举过程原则上进行公证监督。

上述见证及公证事宜由选举委员会具体安排。

十九、 补选和罢免

有关补选和罢免的程序由律师代表大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