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0 August 2007

中国电信在本案中违反的现行中国法律

最起码,在法律层面,我已经找到了答案。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第七十条第四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我不是律师,就不再具体验证本案我的案情是否属于网间通信技术障碍和网间互连互通了。专业的律师网友可以评论一下。拜托了,如果有专业的见解,请不吝赐教,给个链接也一样非常感激。

本人稍后注:这个帖子我发的时候有点脑子发热,后来我和律师沟通了,感觉在法律方面自己是个彻底的门外汉。首先,本案是民事诉讼,这个条例的适用性就有问题。就算适用,管理方也应该首先是电信的上级单位,而不是法院。也许我胜诉后可以再根据法院的判决向电信的上级单位申请对电信予以处罚。

1 comment:

Yetaai said...

李立律师已经批评我了,引用这两条法律,我的案子有举证风险,并且这两个条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很可能让目前的诉讼策略失效。:)贻笑大方了